【導語】股權轉讓增值稅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股權轉讓增值稅,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股權轉讓增值稅
股權(票)轉讓涉稅政策梳理
一、增值稅
(一)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股票轉讓屬于銷售服務——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一、銷售服務(五)金融服務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
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p>
(二)股票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依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guī)定:“一、(三)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三)個人轉讓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免征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規(guī)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
二、企業(yè)所得稅
(一)居民企業(yè)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yè)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guī)定:三、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企業(yè)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x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股權轉讓所得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fā)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yè)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1)一般性稅務處理
①股權轉讓收入一次性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規(guī)定:“企業(yè)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p>
②以公允價值確認計稅基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guī)定:四、……(三)企業(yè)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3.被收購企業(yè)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③核定征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7號)規(guī)定:“二、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企業(yè),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yè)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yè)務)發(fā)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yè)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④內地企業(yè)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guī)定:一、關于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二)內地企業(yè)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稅。對內地企業(yè)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⑤轉讓限售股
企業(yè)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問題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9號)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限售股轉讓所得=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企業(yè)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
限售股原值=限售股轉讓收入×15%
依照規(guī)定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yè)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企業(yè)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yè)或個人,其企業(yè)所得稅問題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企業(yè)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yè)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企業(yè)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yè)持有的,企業(yè)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9號 )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23年第53號)第五條規(guī)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2)特殊性稅務處理
①股權收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yè)重組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guī)定:六、……(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yè)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yè)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yè)在該股權收購發(fā)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1.被收購企業(yè)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yè)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收購企業(yè)取得被收購企業(yè)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3.收購企業(yè)、被收購企業(yè)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②股權劃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yè)重組有關企業(yè)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規(guī)定:三、關于股權、資產劃轉 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yè)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yè)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xù)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yè)和劃入方企業(yè)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guī)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1、劃出方企業(yè)和劃入方企業(yè)均不確認所得。2、劃入方企業(yè)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3、劃入方企業(yè)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發(fā)布前尚未處理的企業(yè)重組,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的可按本通知執(zhí)行。
具體規(guī)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yè)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0號)規(guī)定進行處理。
③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規(guī)定:“一、居民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guī)定計算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具體規(guī)定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非居民企業(yè)
1.一般性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對非居民企業(yè)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7號)規(guī)定:“三、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轉讓財產所得包含轉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資產(以下稱“股權”)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凈值后的余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股權轉讓人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
股權凈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yè)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股權在持有期間發(fā)生減值或者增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可以確認損益的,股權凈值應進行相應調整。企業(yè)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多次投資或收購的同項股權被部分轉讓的,從該項股權全部成本中按照轉讓比例計算確定被轉讓股權對應的成本。
財產轉讓收入或財產凈值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價的,分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稅款和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三種情形,先將以非人民幣計價項目金額比照本公告第四條規(guī)定折合成人民幣金額;再按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相關規(guī)定計算非居民企業(yè)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凈值或財產轉讓收入的計價貨幣按照取得或轉讓財產時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計價幣種確定。原計價幣種停止流通并啟用新幣種的,按照新舊貨幣市場轉換比例轉換為新幣種后進行計算。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fā)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4號)第一條規(guī)定進行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y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計算并扣繳應扣稅款。”
2.特殊性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guī)定:七、企業(yè)發(fā)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qū))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guī)定:(一)非居民企業(yè)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yè)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yè)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yè)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yè)的股權;(二)非居民企業(yè)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yè)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yè)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2號)規(guī)定:“二、非居民企業(yè)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于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30日內進行備案。屬于《通知》第七條第(一)項情形的,由轉讓方向被轉讓企業(yè)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屬于《通知》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由受讓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從2023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在2023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應依法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本通知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p>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guī)定:二、關于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規(guī)定:二、關于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3.間接轉讓股權
非居民企業(yè)發(fā)生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yè)股權的行為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財產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三)撤回或減少投資以及清算的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4號)的規(guī)定:“……五、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yè)從被投資企業(yè)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yè)發(fā)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yè)按規(guī)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yè)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清算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guī)定:“五、企業(yè)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yè)債務,按規(guī)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被清算企業(yè)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yè)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清算企業(yè)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yè)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p>
(四)企業(yè)以技術入股其他企業(yè)取得的股權適用稅收優(yōu)惠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三、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yōu)惠政策 (一)企業(yè)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yè),被投資企業(yè)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yè)或個人可選擇繼續(xù)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yōu)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p>
三、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股(票)權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一般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guī)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與個人轉讓股權相關的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申報以及征收管理等問題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7號)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二)特殊規(guī)定
1.非貨幣性資產投資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guī)定:“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fā)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薄?三、個人應在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fā)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0號)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2.個人終止經營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文件規(guī)定:“ 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yè)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yè)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guī)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的相關問題
1.上市公司股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guī)定:“為了配合企業(yè)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經報國務院批準,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xù)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p>
2.滬港通股票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guī)定:一、關于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稅問題 (一)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轉讓差價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23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關于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稅問題 1.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3.限售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規(guī)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本通知所稱的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fā)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4.轉讓新三板掛牌/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jiān)會關于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規(guī)定,自2023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本通知所稱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該公司掛牌前和掛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稅收政策適用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3號)規(guī)定,新三板精選層公司轉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創(chuàng)新層掛牌公司通過公開發(fā)行股票進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資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相關政策,暫按照現行新三板適用的稅收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企業(yè)所得稅、增值稅相關政策,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個人轉讓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取得的股票或股權,可適用的稅收優(yōu)惠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p>
四、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yè)賬簿。根據《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股權轉讓書據(不包括應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稅率為價款的萬分之五,轉讓包括買賣(出售)、繼承、贈與、互換、分割。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1〕155號)第十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yè)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备鶕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征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文件規(guī)定: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的規(guī)定:“在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jiān)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規(guī)定:四、關于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轉讓股票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 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guī)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現行稅法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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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股權轉讓土地增值稅
“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不動產”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以下簡稱“土增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問題爭議已久。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曾于2000年、2023年和2023年以國稅函〔2000〕687號、國稅函〔2009〕387號、國稅函〔2011〕415號(以下簡稱“三個批復”[1])的方式,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等地請示的三起股權轉讓個案予以批復,并建議按穿透處理。
但實操中,不同地區(qū)的稅務機關針對交易場景的不同或出于營商環(huán)境的考量也有著不同的其他答復口徑,從而使得“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不動產”是否征收土增稅等問題開始變得復雜。
以上或有合規(guī)性問題,給部分交易的各方帶來因稅法不確定性而滋生的額外交易成本,需要在并購協議的稅費條款上充分協調各方立場。
一、何為“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資產轉讓”?
從前述三個批復的內容及相關案例來看,稅務機關界定“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資產轉讓”主要考量如下要點:其一,當事人轉讓的股權所涉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其二,股權權益評估價值等同于含土地使用權在內的不動產的評估值;其三,強調該交易的經濟實質系不動產轉讓等。
以上“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資產轉讓”的推定方式旨在通過類似經濟實質測試的方法得出資產轉讓為實際目的的結論。如參照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非合理商業(yè)目的的稅收安排”涉及逃避繳納稅款等,[2]稅務機關有權根據關聯交易情況、實際稅負變化情況等予以納稅調整。但縱觀現行土增稅、契稅、印花稅立法進程乃至增值稅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尚不能完全得出非關聯交易情況下,“名為股權轉讓,實為資產轉讓”均將構成偷稅或避稅的具體解釋結論。更何況,對于轉讓方所得并非100%歸集于不動產交易(比如還包含設備、人員、負債等)、交易內容略有其他經濟實質內容(比如業(yè)務重組等合理商業(yè)目的等),這些交易情形尚無法被無理由穿透處理等。
二、兩種方式下稅費有何差別
股權轉讓交易與資產轉讓交易存在如下涉稅主體、稅種的差異:
股權轉讓之所以能夠起到“節(jié)稅”的作用,主要是稅法也是基于認可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登記與否等“經濟實質”,股權轉讓嚴格有別于金融商品轉讓等,作出了“暫不征土地增值稅”[3]、“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4]以及“不征收契稅”[5]的規(guī)定。鑒于資產的轉讓方需要就土增稅事項除核定外按照累進比例稅率完稅,[6]并根據資產屬性計算資產評估價格對應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由受讓方在資產變更登記前所需完成契稅納稅義務,僅此三項,資產轉讓對應交易成本就遠高于股權轉讓。
需要指出的是,在企業(yè)所得稅問題上,如果是分立新設標的公司并劃轉或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該標的資產,那么還需要配合有企業(yè)所得稅特殊性稅務重組方案或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等,方能實現遞延納稅,其中,資產轉讓環(huán)節(jié),受讓方通常不考慮上一環(huán)節(jié)持有期間房產稅與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歷史欠繳因素,而股權轉讓環(huán)節(jié),這一因素往往會影響股權權益性價值。此外,資產轉讓環(huán)節(jié)需要額外考慮標的資產轉讓后的分紅因素,測算出包括股東繳稅在內的綜合稅負情況,而股權轉讓環(huán)節(jié)因主體不同,只需考慮股權轉讓的所得稅情況,此不贅述。
三、實踐中實務各界對該問題的認識
(一)各地稅務機關:規(guī)定不盡相同,執(zhí)行口徑差異較大
1、應征收土增稅。如《湖南省地稅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關于明確“以股權轉讓名義轉讓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的通知》(湘地稅財行便函〔2015〕3號)明確,“對于控股股東以轉讓股權為名,實質轉讓房地產并取得了相應經濟利益的,應比照國稅函〔2000〕687號、國稅函〔2009〕387號、國稅函〔2011〕415號文件,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2、不應征收土增稅。如2023年,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在回復網上咨詢時表明,“國稅函(2000)687號文件屬個案批復,未抄送我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切實屬于純股權轉讓的原則上不征土增稅。具體須根據實際運作情況由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判定”。
(二)司法審判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后就類似股權轉讓糾紛作出判決,認定股權轉讓環(huán)節(jié)原始股東不需要繳納土增稅
案例一 馬慶泉、馬松堅與湖北瑞尚置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案(案號:(2014)民二終字第264號)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股權與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完全不同的權利,股權轉讓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依據不同,兩者不可混淆。當公司股權發(fā)生轉讓時,該公司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由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而作為公司資產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仍登記在該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的公司法人財產性質未發(fā)生改變?!驹谵D讓股權時,該公司的資產狀況,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值,是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重要因素。但不等于說,公司在股權轉讓時只要有土地使用權,該公司股權轉讓的性質就變成了土地使用權轉讓,進而認為其行為是名為股權轉讓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無效?!捎谵D讓股權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完全不同的行為,當股權發(fā)生轉讓時,目標公司并未發(fā)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稅行為,目標公司并不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和土增稅。如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規(guī)避納稅的行為,應向稅務部門反映,由相關部門進行查處”。
案例二 江蘇高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福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案(案號:(2014)蘇商再終字第0006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現行稅法沒有對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作出是否征收土增稅和契稅的規(guī)定。根據稅收法定主義,稅法未規(guī)定需要納稅的,當事人即可不交稅。且在股權轉讓時,土增稅最終并未流失,因為:股權轉讓也只是股東的變換,土地使用權權屬沒有變化,股權無論經過多少次轉讓,土地無論如何增值,公司初始受讓土地支付對價的成本不變。但是,只要房地產發(fā)生了權屬流轉,公司就需要按最終的實際房地產銷售價與最初的房地產成本價之間的增值部分繳納土增稅。因此,涉案股權轉讓實際上并未逃避土增稅的征收。高成公司主張涉案股權轉讓逃避了國家土增稅征收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中介機構:在上市公司案例中的回復意見
案例一 中關村擬發(fā)行基礎設施reits,中介機構認為項目涉及的重組和股權轉讓兩個階段均無需繳納土增稅
中關村(508099.sh)“建信中關村 reit”基礎設施基金項目涉及重組和股權轉讓事項。根據某中介機構出具的《關于中發(fā)展集團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的中國稅務意見書》陳述,在資產重組階段:“軟件園公司以園區(qū)物業(yè)作價入股項目公司,目的是以此作為基礎資產發(fā)行公募reits,屬于重組行為,如可以證明軟件園公司和項目公司均不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股權轉讓階段:中關村軟件園公司將標的股權轉讓給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建信資本(代表專項計劃),轉讓后項目公司脫離中發(fā)展集團的實際控制。該中介機構認為“本次股權轉讓的目的是發(fā)行本基金,具有合理商業(yè)實質,并非以逃避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而進行的特殊安排,該環(huán)節(jié)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p>
案例二 奧揚科技由于直接購買土地需繳納土增稅,出于稅務籌劃考慮,通過成立一家新公司并將上述土地使用權、房屋注入新公司,再收購其股權方式取得相關資產
奧揚科技(a20468.sz)于2023年3月19日發(fā)布公告,披露2023年9月6日,濰坊日東環(huán)保裝備有限公司以土地、房產出資設立奧捷特種裝備,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持有其100%股權。2023年12月28日,發(fā)行人以3,555萬元的價款收購奧捷特種裝備持有的100%的股權,奧捷特種裝備成為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發(fā)行律師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一)》中回復:“以先增資再出售的方式主要系基于稅收籌劃的考慮,公司與濰坊日東環(huán)保裝備有限公司洽談購買土地使用權、房屋事宜時,由于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出于降低稅務成本的考慮,經多次協商及談判,雙方就交易方案達成一致,即通過成立一家新公司并將上述土地使用權、房屋注入新公司的方式取得相關資產。綜上,公司不直接向濰坊日東環(huán)保裝備有限公司購買土地使用權,系在綜合考慮交易雙方的需求后協商的結果,具有合理性”。
四、稅務機關穿透處理是否適當?
鑒于實踐中各界對稅務機關是否應當穿透持不同意見,交易雙方極有可能對該不可預見的或有風險提出合規(guī)性遵從需求,現階段主要抗辯事由可歸納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的批復無普遍適用依據
基于制定法法律淵源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2〕92號)第21條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的批復文件系個案批復,未抄送其他稅務機關,且國家稅務總局未在之后的相關文件中確認相關批復可以作為規(guī)范性文件普遍使用,因此,相關批復文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假設同理,司法判例的適用,反之也應屬于考量依據之一,除非稅務機關以相對獨立的稅收法律關系提出與民商事法律關系有別等主張并堅持予以調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并未嚴格規(guī)定有實質課稅原則
稅務機關雖可基于實質課稅原則對各交易實質進行認定,但是否更應重視稅收法定原則的適用現狀?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并未設置資產交易應被穿透的反偷稅規(guī)定,改變交易形式不應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63條有關偷稅行為,如果適用于前述有關反避稅處理,也未見相關稅種查補稅款和利息的規(guī)定。對暫行條例的擴大解釋顯然屬于超越上位法,其合法性存在爭議。此外,在土增稅執(zhí)法層面審慎適用實質課稅原則將更有利于納稅人的合理預期,除非法律、行政法規(guī)層面有所更新。
(三)股權轉讓交易并不必然節(jié)稅
比較前述股權轉讓交易與資產轉讓交易下分別會發(fā)生的稅費,是否必然得出“股權轉讓交易確實輕易將增值稅、土增稅、契稅等稅種繞了過去”的結論呢?這顯然也可能是一種誤讀。除契稅外,股權轉讓方式只是將轉讓方(股東、公司有別)在本次交易環(huán)節(jié)中應繳納的增值稅、土增稅遞延到將來受讓方二次轉讓時再一并征收,且因為二次轉讓時,因“增值額”增大,土增稅適用的累進比例稅率極有可能更高。因此,“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不動產”僅產生遞延納稅的效果。且“節(jié)約”部分的土增稅作為“利得”也作為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基一部分,繳納了企業(yè)所得稅。從這一角度看,稅務機關穿透處理時也是不能一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有關偷稅的情形的,即股權轉讓交易并不必然節(jié)稅。
五、稅務機關要求補稅的義務主體以哪一方為宜?
針對前述三個批復的具體操作而言,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共同困惑還在于,國家稅務總局只是批復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征收土增稅,但并未具體明確繳納土增稅的主體、加收滯納金和處罰與否等問題,且新法征求意見稿也未對此予以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睘榇耍凑铡罢l獲益、誰繳稅”的原則,如將股東轉讓股權視為轉讓不動產,且僅是出讓方獲得了經濟收益,因此該出讓方僅指該股東。但有權轉讓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系不動產權所有人,故也不排除“標的公司”被認定為土增稅最終納稅人的可能性。此時,如果標的公司已成為受讓方的子公司,則補稅損失實質上概由受讓方最終承擔。若并購協議未能確定該納稅調整的補償措施,則受讓方一方實際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
此外,若由標的公司繳納土增稅,其本應順理成章可調整下一輪交易時土增稅的成本計稅基礎未果,又因為標的公司并未有收入,且標的公司繳納后實際承擔方將轉為標的公司新股東即交易受讓方。因此,為避免重復繳稅等,在收購談判過程中,交易雙方可能會主張“結合稅費金額相應調整收購價款”,這使得交易的不確定性加大。
六、實務中如出讓方還被處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之刑責,或者民商事領域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判定,是否也必然導致資產轉讓情況下的土增稅征收問題?
且不論刑事案件認定結論證成與否,該等刑民交叉事項在綜合考量違反土地管理法等行為有關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外,[7]稅務部門是否一定會按照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條件一并采取穿透處理呢?經不完全統(tǒng)計,實踐中并不一致。鑒于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的嚴格程度,無疑給予了稅務機關參照適用的可能。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第146條有關民事行為無效的相關構成要件,以上股權轉讓行為如被界定為通謀虛假行為,從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也可能被定性為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廣州德發(fā)案件”,[8]在審理廣州德發(fā)案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區(qū)分了稅收行政證明標準和稅收司法證明標準、民事法律規(guī)范與稅收行政法律規(guī)范之間的關系等,認為“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有效行為不能絕對地排除稅務機關的核定征收權?!笨梢?,稅收行政法律規(guī)范在個案中可不受民事法律關系的影響獨立存在。
綜上,民事與行政交叉、刑事與行政交叉等均需進一步審視現有法律規(guī)范的銜接事項,這無疑又增加了問題的復雜性。
七、若土增稅被征收,其他稅種是否會被/應被一并調整或征收?
在以往的被認定為“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不動產”的案件中,除土增稅存在被穿透征收外,增值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尚未有發(fā)生被穿透的情形。
事實上,即使被征稅,各稅種的計稅依據也不盡相同。從現行各稅種的調整規(guī)范來看,比如,增值稅考慮的是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9]但該規(guī)定也僅在處置視同銷售、無正當理由價格偏低等情形時適用。和增值稅事項同步的還有發(fā)票事項,如果出讓方被調整繳納增值稅,則受讓方因未獲合法票據無法予以稅前扣除以及抵扣進項稅額,一定意義上,該調整行為也造成了增值稅鏈條的斷裂,有違增值稅中性原則。再比如,契稅考慮的是市場價格,[10]稅法賦予稅務機關根據市場價格核定契稅,該核定價格卻還可能偏離增值稅、土增稅的計稅基礎。此外,還要看受讓方主管稅務機關是否同樣和轉讓方股東所在主管稅務機關的穿透觀點一致等。最后再比如,就印花稅而言,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讓、股權轉讓適用的印花稅稅率雖相同,但稅目不同。由此可見,以上各稅種的立法、執(zhí)法銜接差異性,也相對增加了交易各方有關交易成本的不確定性。
八、交易過程中如何防范被穿透的風險?
鑒于存在交易被穿透的風險,在以往交易過程中,多數交易主體可能會考慮將股權分次或分步轉讓、設定多個受讓主體、增加對標的公司除不動產以外資產與人員的投入等。但上述方案在實踐中是否會被穿透仍需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一)交易安排存續(xù)時間的合理性
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yè)間接轉讓財產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可參照得出,稅務機關對企業(yè)業(yè)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存續(xù)時間的考察是作為判斷交易合理商業(yè)目的的重要依據之一。若前述方案中對標的公司的其他成本投入集中在收購交易前夕,或分步股權轉讓間隔時間較短,亦或受讓方在取得標的公司股權后不久后即再次對外轉讓的,該交易安排存續(xù)時間的合理性將受到質疑。
(二)土增稅計稅依據和非土增稅計稅依據之間占比的合理性
嚴格意義上說,增加投入實際上是擬解決實質上非單純不動產轉讓的問題,為此,在通過對標的公司增加其他設備、材料等資產、人員投入的同時,應考慮非土地房屋資產與土地房屋資產之間占比的合理性。實踐中,除其他設備、材料等資產與人員等有形的因素外,交易主體之間還可以充分挖掘上下游供應鏈、商譽等無形資產的價值。但是,具體比例如何仍有待實踐檢驗。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增值稅有關不征稅的規(guī)定,“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11]實務中,如果通過新設公司并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作價投資的,可能無法完成該標的物的商事登記。[12]
(三)多家受讓主體之間關聯關系的合理性
在安排多家股權受讓主體時,應注意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2號)對關聯關系的認定來綜合考慮該等受讓主體之間針對稅收安排的合理性。例如,若受讓主體為母子公司,則合并后,不動產實際仍為同一控制下主體所持有,則該等安排仍然可能被認為系刻意而為之。
(四)其他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判定要件
不論設定何種交易方案,從外部看,稅法通常審查是否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比如,應主動審查所交易的不動產是否確實屬于無法分割而必須多個主體受讓股權方能實現交易的情形;再比如,持有資產方因業(yè)務變更或上市重組而作的剝離安排、標的資產所在地政府對持有方投資來源的地域、行業(yè)限制以及包括投資方競業(yè)限制解除等在內的合理商業(yè)目的等。
九、交易過程中,被穿透的風險在交易雙方間如何承擔?
在考慮雙方談判地位對等的情況下,一般可以設定為以下幾種方式:
(一)直接由出讓方承擔
示范條款舉例 若本次交易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資產交易,并被稅務稽查要求補繳相關稅款、滯納金、利息和罰款的,則由此產生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等一切與標的不動產轉讓相關的應由出讓方承擔的稅費、滯納金、利息和罰款由出讓方承擔;若受讓方在本次交易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出售標的不動產被認定為資產交易的,則屆時由出讓方對其通過持有目標公司股權持有標的不動產期間的資產增值部分對應的稅款、滯納金、利息和罰款承擔補繳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等一切與標的不動產轉讓相關的應由出讓方承擔的稅費、滯納金、利息和罰款,且出讓方應于受讓方產生該等稅費之日起5日內向受讓方支付。
實務中,以上示范條款仍有過度披露之嫌。交易雙方希望采取更為簡潔且更具有交易確定性的表述方式。比如簡化為:交易中稅費各自按照法定納稅義務承擔。但囿于補稅主體可能是標的公司,而超出了并購協議的交易主體范疇,此時往往又需要通過補充協議對“各自”作擴大解釋,即明確是否限定為交易股東以及是否包括標的公司稅負等。
(二)一定額度內受讓方承擔
示范條款舉例 若本次交易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資產交易,并被稅務稽查要求補繳相關稅款、滯納金、利息和罰款的,則受讓方在〔 〕元范圍內承擔由此產生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等與標的不動產轉讓相關的稅費、滯納金、利息和罰款,剩余全部稅款、滯納金、利息和罰款均由出讓方承擔。
在綜合評估收購價款的基礎上,作為折中條件,以上交易條件對受讓方而言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該負面清單式的稅費條款設計有利于確定交易另一方履行有瑕疵情況下一方可預見損失的范圍。
(三)設定發(fā)生穿透時的爭議解決條款
示范條款舉例
若本次交易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資產交易,則本協議解除,交易各方重新簽訂與資產交易相關的法律文件。
可見,交易各方對稅費承擔問題,仍需考慮如下要點:
一是,無論稅款由哪方承擔,均是雙方結合收購交易總價而進行的利益權衡與博弈,應當在起草交易文本及交易談判過程中予以充分的風險提示,作出訪談背調;
二是,以上三種方式均有可能系過度披露而反而增加被稅務稽查的風險,構成主觀過錯的認定條件之一;
三是,在方式二受讓方承擔的情況下,受讓方應重點考量因無法在稅前列支該部分稅費成本也將會構成一定損失這一特殊考量情節(jié);
四是,在方式三中,雙方應明確收購交易價格是否已包含稅款以及何種稅款,從而排除交易總價被無限換算稅款成本的風險。且若合同解除發(fā)生在股權變更登記之后,則可能面臨股權交易已繳納的稅款仍有無法退回的風險。[13]
股權轉讓其他法律問題,此不贅述。
以上限股權轉讓情形。實踐中,部分除股權轉讓以外的增資、改制[14]、劃轉、合并、分立后股轉、拍賣、征遷等特殊因素,以及是否涉及房開企業(yè)、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證券化方案或國資處置等,條款設計還需要具體再進一步分析。
結語
實質課稅原則雖然在我國稅法實踐領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未能滿足稅收法定前提下,對于個案行政執(zhí)法則應在合理限度內慎重適用,以滿足納稅人對稅法確定性的合理預期。申言之,在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框架下,實質課稅原則主要在反避稅領域適用,不可擴張為任何情形的普適性規(guī)則。
結合現狀,對于股權轉讓交易當事人而言,上述穿透征稅的風險仍有待實踐檢驗。且“以股權轉讓形式轉讓不動產”未必能一攬子節(jié)稅,一般產生的也只是遞延納稅的效果,從最終的稅負來看,實際上很有可能還會上升。
因此,交易雙方是采取資產轉讓的方式,還是股權轉讓的方式,其實還需要回歸重組有關合理商業(yè)目的的綜合分析。
注釋
[1] 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轉讓股權名義轉讓房地產行為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6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津泰達恒生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征繳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415號)。
[2]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0、12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3條規(guī)定等。
[3] 比如《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施企業(yè)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1號)等,前兩個文件現已被廢止。
[4] 比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等。
[5] 詳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 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前三個文件現已被廢止。
[6]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7條、第10條規(guī)定等。
[7] 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規(guī)定。
[8]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號行政判決書。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p>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4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p>
[1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1條第2款第5目。
[12]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規(guī)定,現行公司法不允許勞動力等出資。
[13] 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的規(guī)定,股權轉讓款被退還的情況下已納稅款是否應予以退還,需要考量股權是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合同是否履行完畢、轉讓方是否收到過股權轉讓款等因素。印花稅方面,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及基于“書立”行為效力問題,目前尚無解除“書立”行為而退稅的規(guī)定。
[1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yè)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改制所稱“企業(yè)產權制度改造”包括企業(yè)公司制改造、企業(yè)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yè)分立、企業(yè)債權轉股權、企業(yè)出售、企業(yè)兼并以及其他等。
來源:六和律師事務所-王敏志 孫登等
【第3篇】股權轉讓要交增值稅嗎
關于個人股權轉讓也是我們工作中常見到的,那么,個人股權轉讓都涉及哪些稅,該怎么處理呢?今天給大家講解一下~
對于個人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到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是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地點不是納稅人所在地,也不是扣繳義務人所在地,而是被投資企業(yè)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此外,在做股權轉讓之前,個人股東必須做完稅證明。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印花稅
印花稅是轉讓方和受讓方都需要繳納的。轉讓方按照產權轉移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受讓人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印花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為書立應稅憑證(合同簽訂)當日。
增值稅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chuàng)業(yè)板、科創(chuàng)板),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guī)定,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免征增值稅。
個人轉讓一般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
需要注意的是:新三板(即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性第三家證券交易場所,主要為創(chuàng)新型、創(chuàng)業(yè)型、成長型中小微企業(yè)的發(fā)展提供融資服務)股權轉讓比較特殊,因為新三板市場屬于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交易平臺,目前各地執(zhí)行上有所差異,有些地區(qū)視為股權轉讓,暫不征收增值稅;有些地區(qū)暫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建議個人進行轉讓前和所屬稅局進一步溝通明確,以避免相應的稅務風險。
個人股權轉讓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呢?
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借:實收資本-股東a
貸:實收資本-股東b
針對所交的印花稅、個稅,作為公司是不用對股東的收支進行處理的,可能在實務中,股權變更是由公司內部的人進行處理的,所有的支出也是公司支付,日常會計處理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x股東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針對個人股權轉讓,需要補充一點,如果個人股權轉讓后后悔了,雙方當事人簽訂并執(zhí)行了解除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那就相當于于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對前次股權轉讓行為征收的個稅是不會退回的,所以個人在進行股權轉讓時候一定要慎重。
關于個人股權轉讓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以隨時咨詢廣源信得,我們也會繼續(xù)為大家提供最新的政策解讀和專業(yè)的財稅知識,讓大家能及時了解相關政策,助力大家做好日常財稅工作~
【第4篇】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增值稅
自然人股權投資稅務系列之二
2023年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后,需要繳納增值稅的經濟業(yè)務所涵蓋范圍大大增加,股權(股票)轉讓也被涉及,所以在股權投資中對增值稅繳納的了解就非常有必要。
本文將著重列示在股權(股票)轉讓中有關增值稅的納稅規(guī)定,以供投資人在選擇何種持股主體時予以分析和參考。
一、增值稅的納稅主體
根據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yè)稅。
單位,是指企業(yè)、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根據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增值稅的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二、增值稅的應稅行為
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轉讓有價證券屬于“銷售服務”中的“金融服務”中的“金融商品轉讓”,因此轉讓有價證券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上市公司股票屬于有價證券,因此上市公司股票轉讓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屬于有價證券,對其買賣行為應繳納增值稅。
【湖北稅務】轉讓新三板股票是否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時間:2021-11-23
根據規(guī)定,非上市企業(yè)未公開發(fā)行股票,其股權不屬于有價證券,因此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9號)規(guī)定,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綜合上述規(guī)定,新三板公司為非上市公司,因此轉讓新三板股票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無需繳納增值稅。請問該理解是否準確?
湖北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答復: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經轉辦,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簡稱“新三板”,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證券交易市場。在“新三板”掛牌的股票,具有等分化、可交易、公允定價等特點,屬于有價證券。企業(yè)轉讓“新三板”掛牌的股票,應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綜上所述,請您直接聯系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由其依據相關政策法規(guī)并結合貴單位實際經營情況實事求是來認定。
非上市、非掛牌公司的股權不屬于有價證券,因此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無須繳納增值稅。
三、稅率
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與本文所述應稅行為有關的認定兩種納稅人的標準應是“連續(xù)12個月500萬元的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轉讓金融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6%;
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讓金融產品的增值稅征收率為3%。
四、銷售額
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strong>根據此規(guī)定,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不是通常意義上的銷售金額,二是賣出價和買入價的差額。即:
金融商品銷售額 = 金融商品賣出價 - 買入價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3號第五條之規(guī)定,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fā)行(ipo)的發(fā)行價為買入價。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五、稅收減免
(一)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第5項之規(guī)定,轉讓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稅的情形如下: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yè)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yè)務。
目前沒有關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伙企業(yè)、個獨企業(yè)、資管產品管理人等轉讓股票減免繳納增值稅的規(guī)定。
(二)根據國稅公告[202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三)根據財稅[2022]年第15號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銷售有價證券適用3%征收率,所以小規(guī)模納稅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銷售有價證券,免征增值稅。
到期后,關注優(yōu)惠政策是否會有新的優(yōu)惠政策出臺。(本文完)
【第5篇】股權轉讓增值稅計算
截止目前,這是最新的股權轉讓稅收政策匯總了,思維導圖清晰明了一、股權轉讓的類型
1、轉讓上市公式股權
2、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
二、股權轉讓涉及的稅種政策
1、股權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政策
2、股權轉讓涉及的企業(yè)所得稅政策
3、股權轉讓涉及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4、股權轉讓涉及的印花稅政策
來源:思維導圖學稅法
上述就是股權轉讓涉及的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印花稅的政策匯總了。特別是公司會計人員,對于公司股權轉讓涉及的稅費處理問題,一定要清楚,其中的涉稅風險也要及時規(guī)避。
【第6篇】股權轉讓是否交增值稅
案例:
我公司以項目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擬進行房地產開發(fā)。后因為資金原因,選擇將該項目公司100%股權轉讓給其他企業(yè)。請問股權轉讓行為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一、轉讓股權從法律上不等于轉讓土地使用權
這個問題不用多說,該案例中的法律關系是股權轉讓交易行為,而非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如果將二者混為一談,就意味著將股東財產和公司法人財產混為一談,顛覆了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基礎。這在法律上是不能接受的。
二、為什么會出現股權轉讓中土地增值稅風險?
事情的根源在于2000年國稅總局的一個批復,我們先來看看這個文件是怎么說的:
這個文件詮釋了稅務機關對于“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理解,在這個案例中,目標公司股權100%一次性共同轉讓是形式,稅務機關認為土地房產交易是實質,既然如此當然應按照業(yè)務實質繳納土地增值稅,避免了國家稅款流失,十分完美。當然687號文的出臺有極為復雜的背景和案例細節(jié),我們在這里不做深入討論。僅就文件本身及后續(xù)影響做一些分析。
那么最需要關注的是,這個文件自出臺開始就爭議不斷,不僅僅是企業(yè)和稅務機關的爭議,稅務機關之間對于該文件的理解也各有不同,主要集中在文件適用性、什么是100%一次性轉讓、如何理解資產主要是土地房產以及誰來交稅幾個關鍵點,下面談談我的個人看法。
三、關于687號文件的適用性
687號文是國稅總局批復給廣西稅務局的,屬于稅務機關公文中的“批復”,對于批復的具體適用情況,《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是這樣界定的:
從這個界定可以看出,批復應為一事一議,也并未抄送其他稅務機關,國稅總局僅僅是就這個案例做了批復。從法律意義上講只對廣西稅務局這個個案具有法律效力。但問題在于,在實質重于形式的大原則下,其他地方稅務機關仍可以參照執(zhí)行,這正是麻煩所在。
四、如何理解100%股權一次性共同轉讓?
案例中由于項目公司有兩個股東,兩個股東同時將所有股權轉讓,因此文件用了這個措辭,實務中的企業(yè)如果想要規(guī)避687號文的陰影,建議在股權轉讓模式上進行重新設計:
第一,盡量不要出現100%股權一次性轉讓,實務中的股權轉移也通常是分次分批轉移,因此可以將股權轉讓拆分為不同的兩次甚至三次轉移,而且時間間隔盡量長一點,比如一年以上;
第二,如果有兩個以上股東,盡量在轉讓模式設計上不要全部轉給一個股東,可以考慮轉移給不同股東,避免共同轉讓陷阱。
五、如何理解“以股權形式表現的資產主要是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
這個也是687號文界定交稅的重要條件,也就是說股權的實質是資產,資產主要是土地房產,那就要實施穿透了,實務中如果房地產項目公司只有一塊土地,當然無話可說,如果有其他資產和業(yè)務,能否推翻這一條界定?文件并沒有給出答案,個人覺得至少土地房產超過資產的三分之二才可以做這樣的理解。
六、如果適用687號文誰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
這好像不是個問題,但偏偏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如果按照687號文認定,轉讓股權本質上就是轉讓土地房產,應該繳納土地增值稅,納稅主體應該是誰?稅務機關依然爭議頗多。
項目公司交稅顯然不對,對項目公司而言,財稅基礎未發(fā)生任何變化,變得只是股東。股東應該交稅嗎?看起來好像也不大對,但從文件措辭來講,是將股東轉讓股權視為轉讓土地房產,因此我的理解應該是由股東繳納土地增值稅。但股東繳納完土地增值稅后,項目公司未來再將土地房產轉讓時,實施土地增值稅清算其扣除項目如何界定?如果按照賬面價值則會造成土地增值稅的多交,因此我理解應當按照股權轉讓價格作為扣除項目,因為上個環(huán)節(jié)股東已經交過稅了。
七、我的最終觀點
1、687號文像一個幽靈始終盤旋在企業(yè)頭頂,尤其是房地產公司項目轉讓時,一定要關注687號文風險。
2、我個人并不認同687號文的穿透原則,很多稅務機關實務中并未一刀切就能說明大多數人其實對于這個文件心存疑慮。
3、但企業(yè)并不應當將希望寄托在稅務機關的理解上,最好的做法是在收購模式的設計上預先準備,避免被認定為100%股權一次性共同轉讓。
【第7篇】股權轉讓交增值稅嗎
股權轉讓是否應繳納增值稅,與被轉讓股權的公司是否上市,以及轉讓主體的性質有關,下面我們分情況來說:
一是轉讓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所以無論轉讓方是個人,個體戶,公司,合伙企業(yè)還是個人獨資企業(yè),只要轉讓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權,均不征收增值稅。
二是轉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是否繳納增值稅,與轉讓方的組織性質有關,分兩種情況:
1.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那么轉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屬于轉讓金融商品,應繳納增值稅,稅率6%。
2.如果轉讓方是個人或者個體工商戶,那么轉讓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金融商品)是免征增值稅的。舉個生活中的例子來說,我們買賣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所得是免征增值稅的。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只有一種情況應該繳納增值稅,即公司、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轉讓上市公司股權應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第8篇】股權轉讓 土地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土地增值稅條例》)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是轉讓房地產,并不包括轉讓股權。但在國家稅務總局對一些地方稅務局的復函中,若公司主要資產是房地產,發(fā)生股權轉讓就視為轉讓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墒牵瑢D讓股權征收土地增值稅,無論是從法律規(guī)定還是從土地增值稅的原理上來說,都沒有充分依據。其理由如下:
一、從轉讓股權和轉讓房地產的實質看,兩者雖然都能實現對房地產控制權的轉移,但這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有著本質的區(qū)別。轉讓股權不會改變房地產的產權歸屬,轉讓房地產會使其產權發(fā)生轉移,不能將其等同。轉讓股權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轉讓房地產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采取哪種轉讓方式,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納稅人根據國家稅收政策有自主選擇權。
二、從土地增值稅的法律規(guī)定看,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是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條例》并沒有將轉讓股權列入土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無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機關都不能擴大《土地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的征收范圍。
三、從土地增值稅的原理看,采取股權轉讓并沒有逃避繳納土地增值稅。盡管股權轉讓會使轉讓方得到房地產增值的收益,但不會改變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計稅基礎,也不會在房地產進行實質性轉讓時,減少土地增值稅的稅款繳納。股權轉讓相比房地產轉讓,土地增值稅的實際納稅義務,是從股權轉讓方轉嫁給了股權受讓方,雖然能延緩土地增值稅的繳納時間,但會使受讓方在實質性轉讓房地產時的增值幅度相對提高,適用的增值稅率也會相對提高,不僅不會對國家造成土地增值稅流失,還有可能多征土地增值稅。
四、從會計賬務處理的依據看,如對發(fā)生股權轉讓的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稅,公司沒有合法憑據進行賬務處理。因轉讓股權是獨立于公司之外的股東之間的交易,公司既不會增加收入,也不會減少相關的房地產資產,讓其繳納土地增值稅,沒有符合《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的房地產交易來支撐,無法處理賬務。
五、從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看,將股權轉讓認定為房地產轉讓,國家稅務總局不同文件之間存在自相矛盾。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地方稅務機關關于土地增值稅的復函中,國稅函〔2000〕687號、國稅函〔2009〕387號、國稅函〔2011〕415號,三個文件均將股權轉讓認定為房地產轉讓,需要繳納土地增值;但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地方稅務機關關于營業(yè)稅的復函中,國稅函〔2000〕961號文件,認為股權轉讓并沒發(fā)生房地產的轉讓行為,不需要繳納營業(yè)稅。不同稅種出現了不同認定標準,這種“雙重標準”很難自圓其說。
六、從以往的法院判例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對轉讓股權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觀點。對因轉讓股權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稅,引起的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全國部分省、市有不乏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終字第264號判決書中認為:由于轉讓股權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完全不同的行為,當股權發(fā)生轉讓時,目標公司并未發(fā)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稅行為,目標公司并不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和土地增值稅。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極具權威性的,無論是對納稅人還是國家稅務機關都應當產生指導意義。
綜上,轉讓股權不屬于《土地增值稅條例》規(guī)定的征收范圍,對其征收土地增值稅沒有法律依據,在理論上也很難成立。李克強總理曾早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上強調過,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而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對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通過轉讓股權方式實現房地產控制權的轉移,只要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視為一種合法的稅收籌劃,稅務機關如對其征收土地增值稅會給自身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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