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融資租賃實務免費下載
2023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簡稱《民法典擔保解釋》)正式施行,這將對包括金融行業(yè)在內的所有民商事交易活動產生重大影響。而本次立法最重大的變化之一是我國擔保制度從形式主義到實質主義的轉變,即在民法典與《民法典擔保解釋》中貫徹落實了擔保功能主義的立法理念。而融資租賃行業(yè)可能是受擔保功能主義影響最大的行業(yè)之一。
由于民法典與《民法典擔保解釋》中的許多規(guī)定在實踐中將會如何實施、配套措施應當如何跟上等問題,在理論與實務上仍存較大爭議,且目前尚無權威的官方解釋或法院生效判決作為分析依據。故,本文并非筆者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僅作為一般法律分析報告供融資租賃行業(yè)以及法律同行參考。
引 言
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該規(guī)定“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詳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將民法典合同編已經作出典型化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買賣等交易形態(tài)納入擔保合同范疇?!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簡稱《民法典擔保解釋》)第1條則明確規(guī)定:“因抵押、質押、留置、保證等擔保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
有學者認為,擔保功能主義的理念與一直以來民法的所有權概念體系存在沖突,甚至可能打亂民法典合同編融資租賃合同章等相關規(guī)定的內在邏輯,故予以強烈批評。但也有學者對擔保功能主義立法贊賞有佳。對此爭議,筆者水平有限,無力置評。但是,融資租賃交易等典型交易形式被擔保功能化之后,對將來的交易實務及司法實踐會產生怎樣的影響?筆者不揣淺陋,嘗試以融資租賃為例進行探討。
一、
本文對融資租賃功能化轉向的理解
首先,民法典第388條“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規(guī)定是功能主義的擔保觀念在立法上的直接體現(xiàn)。功能主義擔保觀念強調交易的本質,無論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表現(xiàn)為何,只要其本質在于對債權起擔保作用,都將納入動產擔保交易法的調整范圍,即“透過現(xiàn)象看本質”。對于融資租賃而言,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只是交易手段,其目的是用于擔保租金債權能夠獲得清償,是借助了所有權構造的交易模式達到擔保租金債權實現(xiàn)的目的。因此,透過融資租賃“所有權”的形式,可見其“擔?!钡谋举|,“所有權”只是形式與手段,“擔?!辈攀悄康模礊榱吮U献饨饌鶛嗟膶崿F(xiàn),出租人在行使權利時,手段不能超過目的。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之后,出租人在任何情況下所獲得的利益均不得超過其租金債權總和。若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則出租人必須履行清算義務,將取回的租賃物價值與出租人的損失進行抵扣(“多退少補”),避免出租人因取回租賃物而獲得額外利益。
其次,融資租賃功能化在立法體現(xiàn)上,除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之規(guī)定以外,民法典第745條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痹摋l規(guī)定明確了融資租賃的所有權亦需要經過登記才能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更重要的是,民法典第414條修改了《物權法》第199條,增加了第2款“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guī)定”,從而將之改造為適用于一切擔保物權優(yōu)先順位的通用性規(guī)則。民法典第414條第2款與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互相呼應,只要實質上是具有擔保功能的交易形態(tài),如可通過登記進行公示,就承認其可以發(fā)揮功能化擔保物權的效力。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均屬于這樣的交易形態(tài)。
再次,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符合物權法定原則。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都是已經在民法典合同編規(guī)定的交易類型,但承認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不違背民法典第116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所確定的物權法定原則。民法典第10條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币虼?,習慣法亦是重要的法律淵源。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yè)一直采用以所有權的構造敘做融資租賃交易,不僅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形成了交易習慣。在此交易習慣下,租賃物所有權客觀上對租金債權起到了擔保作用,因此明確承認融資租賃交易的擔保功能,同樣符合物權法定原則。
最后,融資租賃合同作為“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并不意味著融資租賃合同等于擔保合同,而是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賃物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對出租人的債權起到擔保的功能(是否所有融資租賃合同都具有擔保功能,此點在理論上還存在爭議)。對于融資租賃交易而言,應當首先依據民法典合同編之相關規(guī)定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但一旦涉及物法上的關系,就應當適用民法典中關于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這個問題上,《民法典擔保解釋》第1條第2句規(guī)定得非常清楚:“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奔?,這些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只有在涉及擔保功能發(fā)生的糾紛時,才適用民法典物權編和《民法典擔保解釋》中的有關規(guī)定。
二、
融資租賃交易擔保功能化實則早已有之
如果融資租賃交易中的所有權被擔保化,即出租人是以自己之物來擔保自己債權的實現(xiàn),以傳統(tǒng)觀念視之則似乎與我國法律中所有權的基本觀念相悖,但是客觀上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并非近期才提出的概念。盡管民法典是從法律層面首次“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但是,融資租賃項下的租賃物具有擔保出租人債權實現(xiàn)的功能早已有之,并且獲得了理論與實務的認可。
第一,在理論研究過程中,學者們早就注意到了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對租金債權的擔保功能。學理上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爭論已久,其中觀點之一為動產擔保交易說(據說是臺灣地區(qū)學者呂榮海所提倡)。事實上,早在1992年即有文章認為融資租賃除了同時具備買賣、租賃、借貸特征外“還具有擔保的屬性”“出租人保有所有權,意義并不在于真正的所有,而在于擁有價值權?!薄叭谫Y租賃雖屬于合同之債,但卻具有某些擔保物權的特征?!薄俺鲎馊嗽谧赓U期間雖享有所有權,但其實際上幾乎放棄了一切所有權所具備的功能,成為一種名義上的所有權。更確切說,是一種僅保存擔保功能的所有權,一種實際上的擔保物權……”(詳見佟強:《關于融資租賃問題的理論探討》,載《中外法學》1992年第2期)又如,還有觀點認為:“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的主要權能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所有權附帶的風險收益等也都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僅是名義的所有權,主要用于擔保租金債權的清償。”(詳見邸天利:《非典型擔保共性解析》,載《政法論壇》2023年第1期)雖然理論上的爭議未曾消彌,但主流觀點逐步接受了融資租賃之租賃物具有擔保功能。
第二,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在民法典發(fā)布之前已經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有所體現(xiàn)?!逗贤ā返?49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3號,簡稱《舊融資租賃解釋》)第22條規(guī)定:“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薄扒翱钜?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蓖瑫r,結合《舊融資租賃解釋》第21條之規(guī)定,出租人只能在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與請求解除合同之間二選一,而不能同時主張。若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并要求賠償損失,出租人所能實現(xiàn)的債權最多不會超過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盡管并無充分證據說明法律或司法解釋的起草是否受到擔保功能主義理念的影響,但客觀上租賃物顯然起到了擔保作用。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20〕17號決定對《舊融資租賃解釋》進行了修改(簡稱修改后的解釋為《新融資租賃解釋》),《新融資租賃解釋》對《舊融資租賃解釋》的第21條、第22條除引用法條有所調整以外,其余內容得到了完整保留。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著作亦認可出租人的所有權僅具擔保功能。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租賃期間,出租人對租賃物有所有權,但此時出租人的所有權僅具擔保功能,系出租人收取租賃物的物權保障,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功能均為承租人所享有,出租人不得任意收回或者轉讓租賃物?!保ㄔ斠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融資租賃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8月第2版,第37頁)而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法院在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訴訟案件中,一方面判決支持出租人取回租賃物的訴訟請求,另一方面判決出租人應當就租賃物與承租人協(xié)議折價,或者將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承租人的債務,超過承租人付款義務的部分歸承租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承租人繼續(xù)清償。例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82號民事判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滬01民終1142號民事判決、上海金融法院(2018)滬74民初172號民事判決,除此以外實踐中還有大量類似判決。類似判決要求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進行清算,自然是符合《舊融資租賃解釋》第22條之規(guī)定,但背后亦體現(xiàn)了擔保功能主義的觀念。
三、
功能化轉向對融資租賃實務的主要影響
筆者認為,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轉向最重要的影響在于融資租賃交易借助擔保物權規(guī)則,使其確定性得以大幅提升。
(一)動產與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有利于增加融資租賃交易安全保障
在過去由于缺乏統(tǒng)一的動產擔保登記制度,租賃物權屬公示等規(guī)則不成熟導致交易缺乏安全保障。例如,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轉讓租賃物或擅自將租賃物抵押予第三人,導致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與第三人的所有權或抵押權形成沖突,對融資租賃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民法典第414條規(guī)定了適用于一切擔保物權優(yōu)先順位的通用性規(guī)則,同時在第745條規(guī)定了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需經登記方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登記對抗規(guī)則?!秶鴦赵宏P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的決定》(國發(fā)〔2020〕18號)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納入統(tǒng)一登記的擔保類型包括:“(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二)應收賬款質押;(三)存款單、倉單、提單質押;(四)融資租賃;(五)保理;(六)所有權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記的動產和權利擔保,但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除外。”
如此一來,不僅解決了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租賃物權屬登記公示問題,同時還解決了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問題。在今后的融資租賃業(yè)務中,租賃物權屬調查更加便利,出租人通過查詢統(tǒng)一登記平臺即可判斷租賃物是否已經設立了在先擔保。即使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與第三人的權利發(fā)生沖突時,根據所有權或擔保物公示先后即可判斷權利優(yōu)先順位。因此,融資租賃交易安全更加有保障。
(二)出租人可主張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支付租金
囿于我國法律上所有權與擔保物權構造之不同,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并不等同于對租賃物享有擔保物權,承租人違約之后出租人對租賃物應主張所有權還是擔保物權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分歧。尤其是《舊融資租賃解釋》第9條第3款規(guī)定“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新融資租賃解釋》已經刪除該條規(guī)定)作為出租人所有權公示方式之一后,實踐中亦有部分出租人直接主張對租賃物享有抵押權,導致法律適用更加混亂。
若出租人僅主張加速到期或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不能同時主張以租賃物優(yōu)先受償,而最多只能一并請求法院確認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盡管《舊融資租賃解釋》第21條(現(xiàn)為《新融資租賃解釋》第10條)規(guī)定:“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钡菍τ诔鲎馊硕詣t徒增訟累。
若出租人依據《舊融資租賃解釋》第22條(現(xiàn)為《新融資租賃解釋》第11條)規(guī)定,請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則如何確定租賃物的價值從而確定賠償損失的范圍,是其難點之一。其難點之二在于,部分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創(chuàng)造性的參考抵押權判項的表述(例如前文所介紹的的判決出租人應當就租賃物與承租人協(xié)議折價,或者將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承租人的債務,超過承租人付款義務的部分歸承租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承租人繼續(xù)清償),卻頗具爭議甚至受到詬病,實踐中各地法院的司法觀點亦不完全一致。
然民法典及《民法典擔保解釋》實施之后,不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均認可融資租賃交易的擔保功能,出租人在主張權利之時,自然可名正言順地對租賃物主張擔保物權。至于在主張擔保物權的路徑上,如出租人自力實現(xiàn)擔保物權不能的,出租人一方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主張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支付租金,另一方面亦可根據民法典第410條第2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之規(guī)定,選擇申請啟動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特別程序。
在具體操作上,《民法典擔保解釋》第65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請求參照民事訴訟法‘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憋@然,出租人在主張加速到期的同時,可直接主張以拍賣、變賣租賃物用于清償租金。
但是,上述條文未明確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只是規(guī)定在出租人主張加速到期的場合中,當事人可以請求參照“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價款支付租金。然而,這樣的規(guī)定,能否視為司法解釋已經默認了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在解釋上存在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只是處理程序上參照“實現(xiàn)擔保物權程序”,并未規(guī)定出租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另一種觀點認為,參照“實現(xiàn)擔保物權案件”的有關規(guī)定,即意味著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筆者認為,雖然《民法典擔保解釋》第65條未明確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結合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在最終效果上已經等同于擔保物權。首先,雖然擔保功能主義理念已經植入民法典,但囿于我國傳統(tǒng)的立法體例限制,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合同編中的有名合同,擔保功能主義并未徹底貫徹,也是合情合理。其次,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乃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構成的要件之一,且民法典只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民法典擔保解釋》當然不宜越俎代庖。再次,民法典已經建立了統(tǒng)一的擔保物權登記對抗的規(guī)則、擔保物權的順位規(guī)則及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規(guī)則,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亦被納入這些規(guī)則,所有權在效果上等同于擔保物權。最后,融資租賃出租人在實現(xiàn)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之時,無論是主張加速到期還是主張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都需要對租賃物價值進行清算,實行“多退少補”,此做法與擔保物權顯然無異。因此,筆者認為,雖然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但本質上也是擔保物權,即使《民法典擔保解釋》未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出租人也需要按照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擔保物權登記對抗、順位等相關規(guī)則主張其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新融資租賃解釋》還是《民法典擔保解釋》,均未明確規(guī)定出租人在訴請解除合同的同時可以主張對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這并不是對融資租賃擔保功能化的否定。因為按照《新融資租賃解釋》第11條及《民法典擔保解釋》第65條之規(guī)定,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同時,仍然要對租賃物進行清算,實行“多退少補”,在效果上與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類似。
(三)租賃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執(zhí)行,出租人救濟方式需調整
1.民法典施行前租賃物被執(zhí)行時出租人的救濟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若融資租賃項下的租賃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執(zhí)行(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等),出租人可以基于其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規(guī)定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異議,法院將依法審查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能夠排除法院的執(zhí)行。在此類案件中,若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符合《舊融資租賃解釋》第9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的或者根據《物權法》第106條之規(guī)定善意取得了租賃物所有權的,出租人的所有權一般都能夠排除法院對租賃物的執(zhí)行。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之所以能夠排除法院的執(zhí)行,原因在于執(zhí)行法院只能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6〕22號,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20〕21號決定修正)第27條第1款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進行保全,案外人對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zhí)行行為不服,基于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審查處理并作出裁定?!?/p>
2.擔保功能主義下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無法排除執(zhí)行
在擔保功能主義視角下,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實質上是擔保物權,則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不足以排除法院對租賃物的強制執(zhí)行,出租人提出執(zhí)行異議亦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一方面,既然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實質上是擔保物權,即使執(zhí)行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甚至拍賣、變賣租賃物,法院的執(zhí)行行為并不必然損害出租人的權利。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權利,應當依照民法典第414條所確定的擔保物權優(yōu)先順位規(guī)則(即抵押權登記在先的優(yōu)先于登記在后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予以保護。而且,若允許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排除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等同于變相架空了民法典第414條所確定的擔保物權優(yōu)先順位規(guī)則,顯然與立法目的不符。
另一方面,盡管名義上所有權已經歸于出租人,但實質上被執(zhí)行人仍然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法院執(zhí)行的仍然是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2023年修正,簡稱《民訴法解釋》)第15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yōu)先受償權?!奔词棺赓U物被法院拍賣、變賣,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嗖蛔阋宰鑵s法院的執(zhí)行行為,出租人僅能主張就租賃物的拍賣、變賣所得款項優(yōu)先受償。
因此,對于出租人而言,若是租賃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甚至拍賣、變賣的,出租人提執(zhí)行異議大概率不會獲得法院支持。此時,建議出租人密切關注租賃物執(zhí)行案件的進展或動向,及時依法向執(zhí)行法院申報優(yōu)先債權。另外,為最大化維護出租人的權利,出租人在辦理融資租賃業(yè)務之初即應當對租賃物展開詳細的盡職調查并及時辦理融資租賃所有權登記,確保登記處于第一順位(如何解決與可能在先的浮動抵押登記問題,見本文(六)另述)。
(四)承租人破產后出租人得行使破產別除權
在所有權構造下,出租人似乎可以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敝?guī)定行使取回權,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所有權構造下出租人的債權并不一定能夠得到更充分的保護。
首先,應當如何申報破產債權(例如應當申報租金債權與租賃物物權,還是租賃物價值加上扣除租賃物價值之后的剩余債權)以及如何確定債權的類別(出租人的債權是普通債權還是優(yōu)先債權),實踐中無論是破產法院抑或是破產管理人,觀點存在較大分歧。
其次,出租人申報債權時,許多管理人認為租賃物價值不確定導致出租人的債權金額不確定,將出租人的債權歸為待定債權,出租人甚至連臨時表決權都無法享有。
再次,即使出租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行使取回權,實踐中亦難以實現(xiàn)。破產管理人并不會輕易允許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即便管理人同意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往往也是以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作出較高的定價為前提(租賃物價值定得越高,對破產承租人越有利),對出租人并非一定有利。
對于上述困境,在擔保物權構造之下,便可迎刃而解。明確出租人對破產承租人享有的債權為優(yōu)先債權,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擔保物權,那么出租人得向管理人行使別除權,即應就其全部債權向管理人進行申報,并主張對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與此同時,更容易確認出租人的表決權,更有利于出租人行使破產債權人的權利。而在租賃物的處置方面,不用再糾結于取回權如何行使問題。但是也需要注意到,《企業(yè)破產法》第75條第1款中規(guī)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币虼?,在承租人重整期間,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所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只能暫停行使。
也有觀點認為,破產取回權不能一概轉為破產別除權,而是應當根據出租人主張何種權利進行區(qū)分。奪承租人破產情況下,若出租人選擇支付全部租金,則可向管理人主張對租賃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行使別除權,即可參照實現(xiàn)擔保物權程序對租賃物拍賣、變賣價款支付租金。若出租人選擇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則可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租賃物,此時不宜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簡單等同于擔保物權。如果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價值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請求法院選擇評估公司進行評估以確定租賃物價值。如果租賃物價值超過損失范圍的,承租人可請求返還;若租賃物價值不足覆蓋損失范圍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繼續(xù)賠償。
綜上,在承租人破產情況下,不能一概參照實現(xiàn)擔保物權程序對租賃物進行拍賣、變賣,還是需要根據出租人主張權利的內容進行區(qū)別對待。
(五)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保證人的責任范圍更加明確
若出租人主張加速到期,法院可以判決保證人(下文如無特別說明,均指連帶責任保證)對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點在司法實務中并無爭議,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若出租人主張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屬于金錢給付義務,而保證擔保的范圍一般僅限于金錢給付義務,故保證人對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之義務不承擔連帶責任,而對于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但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各法院判決對于保證擔保范圍存在全額型擔保與差額型擔保兩種不同表述。
所謂全額型擔保表述是指判決主文中,在判決承租人向出租人賠償扣除租賃物價值以外的損失的同時,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主債務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案例有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22722號民事判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初632號民事判決等)。
所謂差額型擔保表述是指判決主文中,在判決承租人向出租人賠償扣除租賃物價值以外的損失的同時,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擔保責任的主債務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返還租賃物價值的差額,該差額=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收回租賃物價值(案例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終5650號民事判決、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93號民事判決)。差額型擔保的司法解釋依據為《新融資租賃解釋》第11條(對應《舊融資租賃解釋》第22條),即當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既然承租人的賠償范圍為差額,那么保證人的擔保范圍也只能是差額。
在差額型擔保表述中,不僅保證人的擔保范圍更難明確,而且使連帶責任保證變相成為一般保證,對出租人顯然不利。但是,筆者認為這是在所有權構造之下部分法院為了平衡各方當事人權益而作出的無奈之舉,在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為擔保物權之后,此問題迎刃而解。由于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實質上是擔保物權,出租人對租賃物也只能主張擔保物權,對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不宜直接認定為差額型擔保,而應當結合法律規(guī)定及保證合同約定。
一方面,《新融資租賃解釋》第11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宜理解為在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時,租賃物的價值應當充抵賠償損失的金額。若承租人未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則可賠償損失金額的租賃物價值就為零,出租人當然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以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計算得出的損失賠償金額。同理,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也是如此。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392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由于融資租賃的租賃物一般都是由主債務人即承租人提供的,因此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其債權,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出租人才應當先就租賃物實現(xiàn)債權。實踐中,大部分融資租賃公司與保證人簽署的合同都會約定,出租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故筆者認為, 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法院判決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應扣除租賃物價值,而應當是出租人對承租人所享有的全部債權。但就此問題,理論與實踐中仍有不同看法,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觀察。
(六)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超級優(yōu)先權
民法典第416條規(guī)定:“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痹摋l規(guī)定的抵押權移植于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所稱的“價款債權擔?!保╬urchase-moneysecurityinterest,簡稱pmsi),其優(yōu)先權效力僅劣后于留置權,而優(yōu)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是約定擔保物權突破法定優(yōu)序規(guī)則的特例,因此亦被稱之為超級優(yōu)先權(super-priority)或超級抵押權。
雖然民法典并未明確融資租賃是否適用該條規(guī)定,但根據《民法典擔保解釋》第57條的規(guī)定,如果融資租賃出租人在交付租賃物后十日內辦理了融資租賃公示的,則出租人可根據民法典第416條主張超級優(yōu)先權。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新的動產才有可能設立pmsi。從法律與司法解釋規(guī)定來看,超級優(yōu)先權立法目的在于鼓勵融資,而且在新購入的動產上設立超級優(yōu)先權本身并不損害浮動抵押權人的利益。如果售后回租業(yè)務亦可適用于民法典第416條,則可能損害浮動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筆者亦認為,售后回租業(yè)務中出租人不得依據民法典第416條主張超級優(yōu)先權。但是實踐中也需要區(qū)分,并非所有售后回租均不得設立pmsi。在許多融資租賃業(yè)務中,雖然交易文件看起來是售后回租,但其實是把直租業(yè)務做成了售后回租,本質上租賃物仍然是承租人新購入的動產。
四、
融資租賃功能化轉向之后應注意的問題
(一)融資租賃功能化為擔保物權,是否意味著出租人的權利“降格”?
有觀點認為,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對租賃物本來享有所有權,而民法典將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之后,出租人的權利就被“降格”了。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之后,出租人對租賃物只享有名義上的所有權,實質上為擔保權,出租人便不得再行使破產取回權而只得行使破產別除權。根據我國《破產法》之司法實踐,破產別除權的行使與保護本身存在較多限制,出租人認為破產取回權的地位明顯優(yōu)于破產別除權。加上民法典合同編融資租賃章刪除了《合同法》第242條中“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的規(guī)定,因此,有觀點認為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為擔保物權之后,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降格”為擔保物權。
筆者認為,且不論理論上關于功能主義立法與形式主義立法如何爭論不休,也不論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是“所有權”還是“擔保物權”,對于出租人而言最需要的并不是“高大上”的權利名稱,而是在于規(guī)則的完善從而充分保障出租人的權利。
誠然,從形式主義角度看,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無疑。但是,在所有權構造之下,出租人權利的行使面臨諸多困境。此類困境除前文述及的破產程序以外,又比如,既然所有權歸出租人,出租人就應對租賃物價值擁有完整的所有權,那為何根據《舊融資租賃解釋》第22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取回租賃物后,還要將超出債權部分的租賃物價值歸還承租人?
此外,根據《民法典擔保解釋》第57條之規(guī)定,民法典第416條的超級優(yōu)先權亦適用于融資租賃,意味著融資租賃出租人在租賃物上擔保權可能獲得優(yōu)先于留置權以外的其他擔保權利。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出租人的權利其實并沒有受到實質性的影響。相反,民法典《民法典擔保解釋》所規(guī)定的擔保物權規(guī)則以及租賃物上擔保權利沖突解決規(guī)則、承租人違約后出租人救濟程序等較功能化轉向前已有進一步明確,客觀上增加了融資租賃交易的確定性。
因此,筆者認為擔保功能主義并不意味著出租人的權利“降格”。
(二)關于融資租賃所有權登記,出租人應注意什么問題?
動產與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固然很好,但出租人也應當注意到新的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已經于2023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動產和權利擔保統(tǒng)一登記制度并不徹底,特殊動產和權利類型,如機動車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債券質押、基金份額質押、股權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質押被排除在外。若以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為租賃物,除在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辦理了融資租賃登記,是否還應當像民法典施行之前的交易方式一樣到車管所、海事局或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實踐中還存在不同看法。根據《舊融資租賃解釋》第9條的規(guī)定,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辦理自物抵押均可以實現(xiàn)對抗第三人之目的。但是《舊融資租賃解釋》第9條已經被刪除,融資租賃項下機動車還能否辦理自物抵押,以及租賃物標識、自物抵押還能否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效果,仍有討論空間。
根據民法典第745條規(guī)定,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即使出租人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仍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根據《民法典擔保解釋》第67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圍及其效力,參照該解釋第54條的規(guī)定處理。而根據《民法典擔保解釋》第54條的規(guī)定,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能夠對抗第三人的情形只有兩種,分別是:
(1)轉讓抵押財產情況下,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
(2)出租抵押財產情況下,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如在融資租賃語境下,則應指融資租賃承租人將租賃物再出租予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
參照該規(guī)定,若融資租賃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但是在租賃物顯著位置作出了標識,有利于出租人舉證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租賃物所有權人為融資租賃出租人,即若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則不構成善意。因此,筆者認為在民法典時代出租人除了辦理登記以外,不妨繼續(xù)在租賃物顯著位置作出標識,更有利于保護出租人的所有權。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況下融資租賃出租人都應當及時辦理融資租賃所有權登記,以獲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法律效力。標識只是在個別場景下可能對出租人舉證有所幫助,或者有利于出租人在租賃物上對外彰顯其所有權,并不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定要件。例如,在第三人向法院申請保全或執(zhí)行租賃物,或承租人破產情況下,如未作融資租賃登記而僅有標識,則極大可能仍無法幫助出租人有效對抗第三人。
關于自物抵押,若租賃物為設備等普通的動產,出租人的所有權可以在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辦理登記,顯然已經不具有辦理自物抵押之必要。然而,對于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筆者認為可能一方面還應按照之前的融資租賃操作實踐,辦理自物抵押,另一方面同樣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tǒng)一登記公示系統(tǒng)辦理融資租賃登記。
(三)擔保功能化之后,融資租賃交易是否具有主從合同之分?
融資租賃合同雖然被擔保功能化,但有別于傳統(tǒng)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不能從主合同與從合同之間的關系去分析判斷。按照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之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痹谌谫Y租賃交易中,何為主債權債務合同、何為從合同,筆者專門請教了華東政法大學的徐同遠老師。
徐同遠老師認為:“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準確地說應為抵押權、質押權)與所擔保的主合同(準確地說應為因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在法律上卻是兩個獨立的合同。而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所有權與其所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是融為一體的。憑借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保有租賃物所有權以擔保出租人的租金債權。因此,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甚至保理合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而言,不存在什么主從合同的問題?!?/p>
筆者對此甚為贊同。融資租賃交易雖然集買賣、租賃、擔保于一體,但當我們在討論融資租賃交易擔保功能化的時候,并不需要把一份融資租賃交易區(qū)分為主債權債務合同與從合同。租賃物雖然起到了擔保的功能,但是租賃物同時也是融資租賃交易的標的物,甚至是離開了租賃物就不構成融資租賃。該特點與傳統(tǒng)的抵押、質押擔保存在主債權債務合同與從合同有明顯區(qū)別。因此,融資租賃合同不存在主合同與從合同之分。
(四)若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租賃物是否仍然具有擔保功能?
如前所述,既然融資合同是一體化的合同,不存在什么主從合同問題,那么亦不能根據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之規(guī)定,依據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而認定租賃物一定不具有擔保功能。在當事人虛構租賃物而導致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由于租賃物不存在,也不需要討論擔保功能問題。但是,根據學界關于物權變動有因性的闡述,設立物權的合同無效,相應的物權變動亦隨之無效,故,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物權效力亦不應例外(詳見劉貴祥:《民法典關于擔保的幾個重大問題》,載于《法律適用》2023年第1期)。
但是對于以下兩種情形,筆者認為有探討之必要。
一方面,雖然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但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構成借貸或者其他法律關系的。例如,對于民法典第737條所規(guī)定的“虛構租賃物”,理論與實務中有觀點認為除了租賃物不存在以外,還包括低值高估或租賃物不適格的情形。在此情況下,筆者認為此時雖然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但根據民法典第146條第2款“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敝?guī)定,雙方仍然可能構成民間借貸或其他法律關系。同時,《新融資租賃解釋》第1條第2款規(guī)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此時,即使融資租賃合同無效,但雙方構成其他法律關系。只要租賃物是存在的,若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依法進行了登記,則租賃物對出租人的債權依然具有擔保功能,只是實際價值遠低于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的購買價格,擔保功能減弱。事實上,民法典施行之前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中法院認定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屬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但同時以租賃物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為由支持出租人對租賃物主張抵押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1154號天津市市政建設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天津勝利賓館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即如此〕。因此,若當事人之間構成其他有效的借貸或法律關系的,筆者傾向于認為租賃物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仍然具有擔保功能。
另一方面,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無效情況下租賃物歸屬問題,主要依據民法典第157條及第760規(guī)定進行判斷。第157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泵穹ǖ涞?60條又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p>
筆者認為,第760條是對第157條規(guī)定的補充,當事人的約定應當優(yōu)先適用。在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此時出租人即可對租賃物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若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則出租人喪失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自然也無法對租賃物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
(五)出租人是否需要審查承租人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或公告?
根據《公司法》第16條、《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簡稱《九民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辈糠值膬热?、《民法典擔保解釋》第7條至第9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接受公司擔保的,必須審查公司出具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若公司是上市公司,債權人必須審查公司所作出的公告。因此,對于普通公司,“凡擔保,必決議”;對于上市公司,“凡擔保,必公告”。
由于融資租賃交易被視為具有擔保功能,那么出租人在與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yè)務過程中,出租人是否也必須要求承租人出具決議或作出公告?
筆者認為,從合規(guī)角度考慮,出租人一般都會要求承租人出具相關決議或公告。但是,《公司法》第16條規(guī)范的是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問題。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即使融資租賃項下的所有權被視為擔保物權,承租人作為擔保人,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出租人,目的亦在于擔保承租人自身的租金債務,而非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因此,筆者認為即使出租人未審查承租人出具的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或公告,也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對承租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但是也需要注意,在共同租賃的業(yè)務中,存在多名承租人,其特點在于多名承租人共同作為融資租賃合同的一方,與出租人達成融資租賃交易。實踐中此種交易模式存在被認定為“名為融資租賃、實為擔?!钡姆娠L險。若同時出租人未按照《公司法》第16條之規(guī)定審查該承租人出具的相關決議或公告,則相關融資租賃合同可能對該承租人不發(fā)生效力。因此,為避免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建議融資租賃公司在辦理融資租賃業(yè)務過程中,要求承租人出具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或作出公告。
(六)其他擔保物權一般規(guī)則是否全部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
筆者認為,《民法典擔保解釋》)第1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涉及擔保功能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主要包括四類規(guī)則:一是有關登記對抗的規(guī)則;二是有關擔保物權的順位規(guī)則;三是有關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規(guī)則;四是關于價款優(yōu)先權等擔保規(guī)則。
除此以外,筆者認為將來融資租賃實踐中還應當關注擔保物權一般規(guī)則可能帶來的影響。例如,民法典第700條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备鶕摋l規(guī)定,保證人不僅享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還享有法定代位權,即若融資租賃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一方面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承租人追償,另一方面還可“代替”出租人的地位對承租人主張權利,包括出租人對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還包括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擔保物權)。當然,保證人行使法定代位權不得損害出租人的利益。
此外,民法典第406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轉讓抵押財產且抵押權不受影響。參照該條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可以轉讓租賃物,且融資租賃出租人的所有權(擔保物權)亦具有追及效力。建議出租人根據《民法典擔保解釋》第43條的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禁止或者限制租賃物轉讓的特約條款,并在辦理融資租賃登記時將該特約條款予以一并登記。
但是,雖然根據民法典及《民法典擔保解釋》之規(guī)定,融資租賃交易發(fā)生功能化轉向,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殺融資租賃交易與抵押、質押等典型擔保的區(qū)別。因此,筆者并不認為擔保物權一般規(guī)則全部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在具體實踐中還應當謹慎對待。
五、
小結
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理論上也許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但對于實務而言,該規(guī)定明確了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具有擔保功能,不僅緩和了我國物權債權二分立法體系下的沖突問題,亦使之符合交易的實質,因此有學者稱之為民法典最偉大的條款之一。同時,民法典第414條創(chuàng)造了一切擔保物權優(yōu)先順位均適用的通用性規(guī)則,稱之為擔保效力的“帝王條款”亦不為過(詳見龍?。骸睹穹ǖ渲械膭赢a和權利擔保體系》,載《法學研究》2023年第6期)。不容置疑,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轉向對實務的影響值得重視。
但筆者認為,融資租賃交易擔保功能化在實踐中早已有之,只是未能通過法律予以明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擔保物權的許多規(guī)則尚無法直接參照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而民法典施行之后,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表面上功能化為擔保物權,但該轉變并非對出租人權利的“降格”,反而使得融資租賃交易的規(guī)則更加明確。只要融資租賃行業(yè)充分注意到這些變化并妥當應對,那么融資租賃交易功能化轉向對融資租賃行業(yè)而言利遠大于弊。
雖然融資租賃交易已經擔保功能化,但并非所有擔保物權的規(guī)則均適用于融資租賃。正因為如此,《民法典擔保解釋》第1條明確規(guī)定:“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保理等涉及擔保功能發(fā)生的糾紛,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惫P者認為,在今后的融資租賃交易實踐中,如何適用擔保物權的有關規(guī)則,值得進一步關注。
來源:上海律協(xié) 作者:許建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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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融資租賃實務陳穩(wěn)
3月17日,前海融資租賃俱樂部開年首場專題交流會《不動產融資租賃業(yè)務實操及風控專題交流會》在深圳舉辦,本次會議上邀請了融資租賃資深從業(yè)者陳穩(wěn)、北京金誠同達(深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石柱華作為會議主講嘉賓,圍繞不動產融資租賃業(yè)務實務操作及風控、融資租賃交易法律風險為話題,實務的角度闡述了市場定位、業(yè)務、法律及風控等融資租賃業(yè)務緊密相連的重要板塊進行深度講解,為到場的多家融資租賃企業(yè)高層管理者及業(yè)務部、風控部門、法務部負責人提供開展不動產融資租賃業(yè)務提供非常值得參考的建議。
其中,融資租賃資深從業(yè)者陳穩(wěn)先生特別帶來了他的最新力作:《融資租賃實務操作指引——案例解析與風險防控》。本書是陳穩(wěn)先生長期服務于融資租賃行業(yè)所得的積累和經驗的精華知識匯集的作品,為各類融資租賃從業(yè)人員從項目準備、盡職調查、交易結構設計、項目評審、法律文件起草、租后管理等全流程實務的操作進行指引。
數(shù)據顯示,截止2023年底,我國7100余家融資租賃企業(yè)目前空置率大致在65%,總體偏高。有業(yè)內人士調查分析后指出,其中最主要的問題之一就是行業(yè)發(fā)展過快專業(yè)人才跟不上速度。陳穩(wěn)先生通過多年從業(yè)的自身經驗撰寫了本書,相信陳穩(wěn)先生的新書會對融資租賃從業(yè)者有非常大的幫助和啟發(fā)。
據了解,目前融資租賃在我國只有南開大學和對外經貿大學設有相關研究專業(yè),相比較院校的其他專業(yè),租賃專業(yè)的規(guī)模較小并且需要一定的時間去發(fā)展擴大。作為行業(yè)專業(yè)培訓機構,前海融資租賃俱樂部也在加大力度的為行業(yè)輸送人才。但于2023年政策支持后才在我國快速崛起的行業(yè)來說,大部分新加入這個行業(yè)的企業(yè)及個人,還需要通過更多的渠道去了解行業(yè)。只有儲備了更多的系統(tǒng)知識,才能掌握操作融資租賃業(yè)務的技能。
陳穩(wěn)先生在新著作《融資租賃實務操作指引——案例解析與風險防控》一書中,對融資租賃進行了一次系統(tǒng)性和全面性的闡述和整理,內容涵蓋了16個主要行業(yè)融資租賃業(yè)務操作要點及風險防控措施;深度剖析16個典型案例,直觀展現(xiàn)業(yè)務操作細節(jié)和方法。如此實務又全面的專業(yè)知識,相信本書內容都會對融資租賃從業(yè)者有非常大的幫助和啟發(fā)。
【第3篇】融資租賃實務操作
由中金金融學院舉辦的'融資租賃復合型人才實務操作高級研修班'于2023年9月1日至2日在天津成功舉辦。
此次課程聚焦于融資租賃行業(yè)的從業(yè)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政策與實操方面的諸多問題,從業(yè)務流程、產品創(chuàng)新、風險管控、法律風險防范、合同糾紛、稅收籌劃、會計處理、租賃公司融資渠道等各環(huán)節(jié)出發(fā)并結合真實案例進行分析講解。夯實學員的理論基礎,全面提升實踐水平,打開從融資租賃職場新人到行業(yè)精英的進階之路,受到學員的廣泛好評。課程結束后,中金金融學院為參訓學員頒發(fā)融資租賃復合型人才實務操作高級證書。
本期由多位在實操、風控、法律、財稅、再融資等領域具有深厚經驗的專家講師授課,現(xiàn)在讓我們回顧一下兩天的精彩課程。
陳老師
講授科目:新形勢下融資租賃實務操作流程
融資租賃資深專家陳老師首先為學員授課。陳老師從事融資租賃多年,精通于實操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陳老師從融資租賃的大概念出發(fā),對現(xiàn)階段融資租賃業(yè)務進行歸類劃分,明確各階段任務要點及目的。陳老師還對當下行業(yè)內發(fā)生的各大熱點事件進行分析,讓學員對當下的行業(yè)局勢有一個新的認識,并對實務操作在實際事件中的應用有更深的認識。
方老師
講授科目:融資租賃項目風險管控及案例分析
方老師是睿悅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總經理,法國尼斯大學工商管理學博士,英國威爾士大學工商管理學碩士。當前經濟局勢風詭云譎,風控措施的重要性尤為突出。方老師首先分析了融資租賃的業(yè)務類型和風險種類,再以大量案例中出現(xiàn)的實際風控問題為切入點,指出風險防范的核心要點,即融資租賃的風控主要是防范什么,怎么去做,將理論落實與實踐之上,給學員說明風險防范中切實有力的工作方法。
周老師
講授科目:融資租賃法律實務熱點及風險防范
周老師是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擅長代理大型金融訴訟案件,近幾年來,其已為多家銀行、融資租賃公司等客戶成功代理了近千起融資租賃糾紛相關案件。法理與實操的碰撞始終是學員關注的重難點,周老師從自己多年工作經驗出發(fā),配合真實案例,從不同類型交易類型匯總引出實操中常見的法律問題,并給出相應的處理思路。除此之外,張老師還對目前行業(yè)內最新的司法條文及政策法規(guī)進行解讀,將理論與實際結合,實操與政策相聯(lián),解決學員在實操中中遇到的法理問題。
張老師
講授科目:融資租賃會計實務處理及案例分享
張老師現(xiàn)任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經理,畢業(yè)于清華大學,具有多年會計、審計、財務管理實操經驗。會計事務的處理于財務人員和融資租賃從業(yè)人員而言,都是一直關注的重難點問題。張老師不僅解讀了最近新的財稅政策,租賃會計準測,還對出租人與承租人兩方的會計實務問題都做出闡述,除此之外,還講解了irr計算方法及報價,全方位解決學員在會計實務中遇到的各項問題。
【第4篇】融資租賃法律實務
一
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yè)。由于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xiàn)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yè)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yè)融資。
二
歷史
世界融資租賃發(fā)展史
現(xiàn)代融資租賃產生于二戰(zhàn)之后的美國。二戰(zhàn)以后,美國工業(yè)化生產出現(xiàn)過剩,生產廠商為了推銷自己生產的設備,開始為用戶提供金融服務,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賒銷等方式銷售自己的設備。由于所有權和使用權同時轉移,資金回收的風險比較大。于是有人開始借用傳統(tǒng)租賃的做法,將銷售的物件所有權保留在銷售方,購買人只享有使用權,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資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將所有權以象征性的價格轉移給購買人。這種方式被稱為“融資租賃”,1952年美國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資租賃公司——美國租賃公司(現(xiàn)更名為美國國際租賃公司),開創(chuàng)了現(xiàn)代租賃的先河。
我國融資租賃發(fā)展歷程
1、初創(chuàng)期:1981-1986年,1981年4月中信公司與日本東方租賃公司合資成立中國第一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同年7月與內資機構合作成立了中國第一家金融租賃公司--中國租賃有限公司,這兩家融資租賃公司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融資租賃業(yè)的創(chuàng)立。
2、發(fā)展期:1987-1996年。國家相關部門鼓勵發(fā)展,行業(yè)規(guī)模不斷增長。
3、風險爆發(fā)期:1997-2000年。受金融危機影響,加之行業(yè)發(fā)展不穩(wěn)定,前后有廣東國際租賃、海南國際租賃、武漢租賃公司、華陽金融租賃公司等公司倒閉。
4、制度重建期:2001-2006年。2001年融資租賃四大支柱--法律、會計準則、監(jiān)管、稅收等制度建設全面啟動。
5、創(chuàng)新發(fā)展期:2007-2023年。
6、高速發(fā)展期:2023年-至今。隨著2023年3月13日中國銀監(jiān)會發(fā)布新版《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2023年9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yè)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融資租賃進入高速發(fā)展期。
三
特征
1、融資租賃是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一種交易活動
2、融資租賃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三方當事人和至少兩個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不可撤銷
4、融資租賃財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5、承租人對設備和出賣人有選擇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
6、融資租賃的租期較長,租賃期限大致與設備的使用年限相同
四
種類
直接租賃
是指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后購買并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
售后租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p>
回租租賃是指設備的所有者先將設備按市場價格賣給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賃的方式租回原來設備的一種方式。
回租租賃的優(yōu)點在于:一是承租人既擁有原來設備的使用權,又能獲得一筆資金;二是由于所有權不歸承租人,租賃期滿后根據需要決定續(xù)租還是停租,從而提高承租人對市場的應變能力;三是回租租賃后,使用權沒有改變,承租人的設備操作人員、維修人員和技術管理人員對設備很熟悉,可以節(jié)省時間和培訓費用。設備所有者可將出售設備的資金大部分用于其他投資,把資金用活,而少部分用于繳納租金?;刈庾赓U業(yè)務主要用于已使用過的設備。
杠桿融資租賃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一種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以二博八”的杠桿方式獲取項目的資金,一般用于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委托融資租賃
一種方式是擁有資金或設備的人委托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第一出租人同時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時是受托人。這種委托租賃的一大特點就是讓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yè),可以“借權”經營。電子商務租賃即依靠委托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臺。
第二種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購買租賃物,出租人根據合同支付貨款,又稱委托購買融資租賃。
聯(lián)合融資租賃
通常情況下,聯(lián)合租賃是指在融資租賃業(yè)務中,一方當事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構成。在目前的實務操作中,比較常見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聯(lián)合出租人租賃模式,另一種是聯(lián)合承租人租賃模式。
融資轉租賃
轉租賃是指轉租人根據最終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從原始出租人那里租入租賃物后,再轉租給最終承租人的一種租賃交易。實際上是一個項目兩筆租賃,設備的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沒有直接的經濟或法律關系。
五
功能
融資功能
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看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是為解決企業(yè)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產生的。需要添置設備的企業(yè)只須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相當于為企業(yè)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
促銷功能
融資租賃可以用“以租代銷”的形式,為生產企業(yè)提供金融服務。一可避免生產企業(yè)存貨太多,導致流通環(huán)節(jié)的不暢通,有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加速周轉和國家整體效益的提高;二可擴大產品銷路,加強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投資功能
租賃業(yè)務也是一種投資行為。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具有選擇權,可以挑選一些風險較小、收益較高以及國家產業(yè)傾斜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一些擁有閑散資金、閑散設備的企業(yè)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使其資產增值。而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使資金既有專用性,又改善了企業(yè)的資產質量,使中小企業(yè)實現(xiàn)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
資產管理功能
融資租賃將資金運動與實物運動聯(lián)系起來。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公司,所以租賃公司有責任對租賃資產進行管理、監(jiān)督,控制資產流向。隨著融資租賃業(yè)務的不斷發(fā)展,還可利用設備生產者為設備的承租方提供維修、保養(yǎng)和產品升級換代等特別服務,使其經常能使用上先進的設備,降低使用成本和設備淘汰的風險,尤其是對于售價高、技術性強、無形損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設備有較大好處。
六
融資租賃與相似法律關系的區(qū)別
一般租賃的區(qū)別
融資租賃和傳統(tǒng)租賃一個本質的區(qū)別就是:傳統(tǒng)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市場潛力很大。
簡短概括一個是從出租人處選租賃物,一個是從出賣人處選租賃物。并且一般租賃是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融資租賃是根據資金占用的時間計算租金,這也是為什么融資租賃是一項金融業(yè)務受金融監(jiān)管的原因。
分期付款的區(qū)別
(1)分期付款是一種買賣交易,買者不僅獲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權,而且獲得了物品的所有權。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租賃行為,盡管承租人實際上承擔了由租賃物引起的成本與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經濟壽命期限,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則往往和租賃物品的經濟壽命相當。因此,同樣的物品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獲得的信貸期限要長。
(3)分期付款不是全額信貸,買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貸款的—部分;而融資租賃則是一種全額信貸,它對租賃物價款的全部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附加費用都提供資金融通。雖然融資租賃通常也要在租賃開始時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一般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額要少得多。因此,同樣一件物品,采用融資租賃方式提供的信貸總額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夠提供的要大。
(4)融資租賃期滿時租賃物通常留有殘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對租賃物任意處理,需辦理交換手續(xù)或購買等手續(xù)。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者在規(guī)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擁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處置。
(5)融資租賃的對象一般是壽命較長、價值較高的物品,如機械設備等。
(6)在會計處理和稅務待遇上存在區(qū)別
兩者并不基于同一種合同之債,分期付款的法律關系是買賣之債,標的物的所有權在買受人即受讓方;融資租賃的受讓方則只享有所有權中的部分權利即占有、使用、收益權利,合同完畢之后才可能獲得完整的所有權。
抵押借款區(qū)別
抵押借款和融資租賃的混淆性主要發(fā)生在汽車金融領域之中,更加明確的說是抵押借款和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亦產生一定混淆。
由于機動車做為動產是以交付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機動車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也僅是準予或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行駛的登記,而非物權登記。汽車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業(yè)務中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為簡化交易流程、避免機動車多次變更登記造成機動車貶值,往往并不到機動車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人,而只是合意及交付將所有權進行轉移。這種情況下,為避免個別承租人將車輛轉售“善意第三人”,出租人往往會要求承租人為機動車辦理抵押登記以增加租賃物的權利瑕疵外觀,這種情況下就與抵押借款購車業(yè)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外觀上存在極強的相似性,需要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及相應材料來對法律關系進行區(qū)分。
【第5篇】融資租賃法律實務電子書
答辯狀
答辯人:a
被答辯人:b
因b訴a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b公司訴稱其與a之間存在售后回租的事實與現(xiàn)有證據不符,其主張的11項事實真實性存疑。
第一,a提供的第一組證據中a與案外人c的電話記錄截圖和全部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可以證明b主張的7項事實存疑。
1、融資租賃申請表中銷售人員“c”的身份存疑。2023年9月30日下午15:35,c致電a,約定見面地點是本案a的司法送達地址也是其租房地址 村。雙方在村南邊的加氣站見面后,a現(xiàn)場拍下c胸前掛牌“xxxx租賃合作商標準化服務團隊”的工作證。從2023年9月30日下午16:16-16:19他們兩個人微信聊天內容看出,c又自稱是銀行的面簽人員。所以,現(xiàn)有證據證明c有兩個不同的身份,但均非b訴稱的c是xx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同時又是涉案車輛的銷售人員。
2、融資租賃申請表的真實性存疑。申請表上頁末“融資租賃申請人確認簽字”處“a”這3個字并非是a本人所寫,c也沒有讓a看過這份表,a不可能在表上簽字。所以,融資租賃申請表的真實性存疑。這個簽字可以進行司法鑒定。
3、c把融資租賃業(yè)務全套合同中通用條款這一頁給a出示過存疑。通用條款是8號字,要看清合同內容需要使用放大鏡,顯然,b在制作合同過程中就沒有想讓使用人c和所謂的融資租賃“申請人”a閱讀。而且,c和a見面時間非常短,從2023年9月30日15:35 c電聯(lián)a讓雷等一下自己,到15:44 a在專用條款那一頁上簽字捺印并完成拍攝,再到16:16,兩人分手后,a對c說:“你好,兄弟,我看看咱們現(xiàn)在那個合同好嗎?看看貸款多少月供多少,我沒看清楚啊。”c回復a:“哥,你叫什么名字?”c已經忘記a這個人了。在a告訴c自己名字以后,c把a又說成a~。綜合考慮字體和合同內容涉及“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車輛抵押合同”這三大部分,a要在很短時間里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通用條款的內容,與常理不符。所以,c把全套合同中通用條款這一頁給a出示過這一事實存疑。
4、融資租賃業(yè)務全套合同中專用條款的簽訂時間存疑。2023年9月30日15:35,c電聯(lián)a。2023年9月30日,15:44,a拍攝有自己簽字捺印的專用條款。2023年9月30日,15:46,a拍攝c的工作證。2023年9月30日下午16:16,a表示想要看看剛才簽訂的貸款合同。上述事實均可以證明c和a見面時間是2023年9月30日,而且只見了這一次,不是b提供的證據2 專用條款中載明的時間“2023年10月11日”。
5、專用條款中上海xxx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的見證人身份存疑。a除了現(xiàn)場拍攝c的工作證以外,還拍攝了有他簽名的專用條款,上面沒有xxx公司印章。從a提供的第一組證據中xxx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可以看出該公司住所地是在上海市?,F(xiàn)有證據無法證明上海市的xxx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下午15點多來到山西省太原市xx村對專用條款的簽訂過程進行了見證。
6、專用條款中上海xxx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作為a指定的租賃物轉讓價款的收款人身份存疑。a與xxx公司之間并沒有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而且a是在西吳附近的小飯店里給人作清潔工作,與遠在上海的xxx公司沒有任何來往。所以,xxx公司作為a的指定收款人身份存疑。
7、a與b之間存在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存疑。2023年9月30日下午16:16,a對c說:“你好,兄弟,我看看咱們現(xiàn)在那個合同好嗎?看看貸款多少月供多少,我沒看清楚啊?!眂回復說:“哥,我告訴你個電話,你直接給他打電話,然后你就說你叫雷新亮,他是后臺的,就說我要查一下我的貸款額還有月供。”a對c講“我就是剛才在加氣站簽字的那個”。c回復說:“3862,每個月還款,但是幾號還我也不知道,因為還沒放款,你就直接打電話把你想知道要問的直接問清楚,他們就是銀行的工作人員。我是面簽人員,他們是內勤人員?!?2023年1月21日中午12:32,a對c說:“你好,上次咱們填的合同貸款怎么沒給我一份兒啊?貸款合同怎么沒給我???”c回復說:“我去哪里給你找啊,我只是個面簽人員我又不負責你的貸后。”所以,從c和a對話可以看出,他們二人都認為簽訂的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簽訂融資租賃專用條款這一民事法律行為因為欠缺a真實意思表示這一構成要件,依法不能成立。所以,a與b之間不存在融資租賃的法律關系。
第二,a提供的第二組證據 二手車輛統(tǒng)一發(fā)售發(fā)票聯(lián)和3份山西xx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給a出具的收據可以證明b主張的2項事實真實性存疑。
1、b主張的“初始租金13000元,申請租賃價款119900元”真實性存疑。2023年6月24日,發(fā)票號碼為 號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報稅聯(lián)證明案外人山西xx物流有限公司以94000元購買了涉案車輛。2023年9月23日,山西xx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給a出具第一份收據,載明收款事由是“江淮j6d30箱車定金”,a微信轉款10000元付給xx公司。2023年9月27日,xx公司給a出具第二份收據,收款事由載明“江淮j6d30白色箱車尾款”,a現(xiàn)金付了21600元給xx公司。2023年9月27日,xx公司又給a出具了第三份收據,收款事由載明“服務質量保證金(可退)”,a現(xiàn)金付了5000元給xx公司。2023年10月9日,發(fā)票號碼為 的二手車輛統(tǒng)一發(fā)售發(fā)票聯(lián)可以證明山西xx物流有限公司把涉案車輛作為二手車在太原舊機動車易中心二手車市場以125000元的價格賣給a,與b提供的證據5能夠吻合。證據5是注冊登記摘要信息欄,第3頁,顯示a通過購買的方式取得車輛,轉移登記日期是2023年10月9日。將125000元的購車款與a已經支付的10000元定金和21600元尾款進行核減,可知a尚未支付的購車款是93400元,并非是b訴稱的“初始租金13000元,申請租賃價款119900元”。
2、b主張的廠家指導價130000元,車輛實際價格130000元,附加品價格2900元,車輛打包價132900元等款項真實性存疑。a購買的涉案車輛是二手車,不存在廠家指導價,所以申請表和專用條款中載明的廠家指導價130000元,車輛實際價格130000元,附加品價格2900元,車輛打包價132900元更是與事實不符。
第三,b主張的租金支付計劃表中有2項事實的真實性存疑。
1、租金支付計劃表上的a簽字捺印可以證明計劃表真實性存疑。該表的頁末承租人(簽字)處并非是a本人的簽字捺印。a本人從未見過租金計劃表,不可能在表示簽字捺印,可以進行司法鑒定。
2、租金支付計劃表上的計劃支付租金日也可以證明計劃表真實性存疑。該表中“計劃支付租金日”縱列載明是從2023年11月07日開始的每月7號,并非訴稱的“租賃期限自起租日2023年10月12日起算36個月,自次月起的每月12日按時付租金?!?/p>
綜上所述,綜合全案證據可以證明b訴稱雙方成立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類)法律關系;租賃物車輛已占有改定方式進行交付;b已按約向a就車輛租賃物轉讓價款進行支付;租賃期限從實際支付日2023年10月12日開始起算;b在依法規(guī)范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缺乏事實依據。
【第6篇】飛機融資租賃實務
在整個飛機產業(yè)鏈中,上游的飛機制造商處于寡頭壟斷地位(波音、空客,我國大飛機正在介入中),擁有強大的定價權、議價權。飛機租賃商在飛機制造商和航空公司之間,起到了很好的航空產業(yè)鏈資產和資金融通的中介作用。同時,飛機租賃商還參與飛機拆解、維修、客改貨、二手機隊管理、培訓、殘值處理等產業(yè)鏈環(huán)節(jié)業(yè)務。
飛機租賃的典型模式是,飛機租賃商一般通過銀行授信、發(fā)債等渠道,批量獲得低成本資金,以向飛機制造商購置飛機,然后再向航空公司出租飛機。在實際中,主要有三種主流租賃模式。
飛機租賃模式
一是融資租賃。承租人(一般指航空公司,下同)選擇飛機,然后銀行或租賃商給承租人提供購買飛機所需的資金,承租人按合同分期支付租金,所付租金能夠完全覆蓋飛機價格,因此租期較長?!绢惐任覀冑徺I住房,向銀行貸款】
二是經營租賃。由出租人將飛機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分期支付租金,所付租金不能夠完全覆蓋飛機價格,因此租期較短(相比融資租賃)?!绢惐任覀儧]錢買房,選擇租房】
三是購機回租承租人在資金運轉困難的時候,把飛機出售給出租人,獲得現(xiàn)金流(套現(xiàn)),然后出租人將飛機再出租給承租人,收取租金。購機回租的合同是“一攬子”合同方式,即約定了從出售、購買到出租、回租的整套事宜?!绢惐任覀冇蟹壳穫u房再回租房】
對航空公司來說,相比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在調整機隊結構、保持現(xiàn)金流、優(yōu)化資產負債表等方面具有優(yōu)越性。因此,航空公司的機隊構成中,普遍有一部分飛機以經營租賃方式獲取。關于購機回租,其出現(xiàn)的條件是航空公司在現(xiàn)金周轉上出現(xiàn)重大問題,急需通過出售飛機資產獲取資金套現(xiàn)。
對飛機租賃商來說,在航空產業(yè)上行周期,可通過融資租賃、經營租賃的方式,更加直接、靈活的方式為航空公司交付飛機。在航空產業(yè)下行周期,可通過購機回租、經營租賃的方式,幫助航空公司維持機隊規(guī)模并補充現(xiàn)金流,成為政府救助、資本市場融資以外的一種重要流動性補充來源。
融資租賃、經營租賃、購機回租和直接購買的區(qū)別
在新冠疫情背景下,飛機租賃滲透率顯著提升,飛機租賃商再航空產業(yè)鏈的話語權得到巨大提升。主要原因是,疫情導致航空公司客流大幅縮減,現(xiàn)金流壓力大,而飛機租賃商擁有較強的金融資本結構和能力,提供了滲透窗口。
從歷史經驗來看,全球性危機事件爆發(fā)后,航空公司普遍采用減少資金支出、縮減固定資產的方式來優(yōu)化資產負債率,保持經營的穩(wěn)定性、靈活性,以應對危機期間市場的不確定性。
因此,每逢危機階段,航空租賃業(yè)的滲透率都會階段性提升。根據cirium數(shù)據,2023年,全球存量飛機的租賃滲透率已增至51%。受疫情影響,2023年以來,新交付的飛機中,有約65%的比例由租賃商購買。
飛機租賃3q21滲透率已增至51%,資料來源:cirium、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