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變更怎么寫好?很多注冊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寫才規(guī)范,實際上填寫公司經營范圍并不難,我們可以參考優(yōu)秀的同行公司來寫,再結合自己經營的產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變更,有簡短的也有豐富的,僅供參考。
【第1篇】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變更
網上辦理流程
1、進入當?shù)卣辗站W,以四川為例。進入四川政務網(http://www.sczwfw.gov.cn/)企業(yè)變更登記欄目。
2、按照系統(tǒng)提醒,提供申請材料文件。
3、做實名認證,需要下載登記app,在網站右上方。
公司法人變更資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3、已領取紙質版營業(yè)執(zhí)照的繳回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4、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5、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字確認。
6、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
注:讓別人代理的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第2篇】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變更流程
有些企業(yè)在運營的過程中,由于需求或許會進行企業(yè)法人的變更,而變更企業(yè)法人是要了解一下詳細的流程,那么怎樣變更企業(yè)法人呢?下面跟從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變更法人的流程
1、收拾需求變更的信息,并在工商局網上掛號界面進行初審提交,3-5個工作日審閱經過。
2、下載并打印審閱經過的資料,進行相關的填寫。
3、在工商局官網預定遞送資料的時刻。
4、按照預定的時刻到工商局遞送企業(yè)法人變更的資料。
5、等候5個工作日收取新的營業(yè)執(zhí)照。
(注:能夠帶身份證原件,也能夠帶復印件。)
變更法人的債款處理
1、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則:公司工商掛號事項產生變更的(包含變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債款債款由變更后的公司悉數(shù)承當。
2、《合同法》第七十六條也清晰:合同收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名字、稱號的變更或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改變而不履行合同職責。
3、有一點需求清晰:法定代表人僅僅負責處理公司的債款問題,真實承當公司債款債款職責的仍是公司,而公司的錢是股東出資的,所以在一開始闡明“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股東”影響很大。
4、假如公司是轉讓過來的,那么在轉讓之前一定要確認該公司是否將一切的債款債款都處理潔凈,包含有沒有欠稅、銀行有沒有借款沒還等。
5、并且兩邊所簽定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都會約好:原債款由原股東承當。假如原股東隱秘債款的狀況,那么是能夠追究其職責的,但很或許需求新股東先承當職責,再向原股東追償。
變更法人的危險
1、法人變更前公司堆集的客戶隨之丟失。
2、企業(yè)的抉擇計劃和規(guī)劃產生很大的變更。
3、企業(yè)的信譽產生改變。
4、職工的工資待遇改變,導致公司職工的不穩(wěn)定性。
變更法人的其他問題
1、公司法人變更對財政的影響嚴峻嗎?
財政沒有影響,可是要去銀行替換印鑒卡,出納仍是照樣每月去銀行拿對賬單,根本沒有影響。替換印鑒卡需求的資料如下:
(1)舊印鑒卡
(2)銀行變更印鑒的請求書
(3)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假如不是法人親身處理,還應提交銀行格局的授權書
(6)證明變更法人的文件
(7)其他或許需求用到的文件(按銀行要求)
(8)銀行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9)新印鑒卡及舊印鑒卡章子(如公章、財政章、法人章等)
2、公司法人變更的請求時刻?
公司變更稱號或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抉擇或許抉擇作出之日起30日內請求變更掛號。
3、公司法人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1)請求報告
(2)公司托付署理人的證明(托付書)以及托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掛號請求書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變更抉擇,觸及規(guī)章變更的應相應修正公司規(guī)章,需求資料:會議抉擇或董事會抉擇或任命書(國有獨資)、身份證、暫住證(指外省市身份證)復印件
(5)法令法規(guī)規(guī)則有必要經批閱的,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文件
(6)本局所發(fā)的全套掛號表及其他資料
(7)提交《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
4、公司法人變更后營業(yè)執(zhí)照需求換新嗎?
需求替換營業(yè)執(zhí)照。需求的資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存案)掛號請求書》(原件1份)(由新任或原法定代表人簽名)
(2)企業(yè)請求掛號(存案)托付書(原件1份)
(3)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yè)掛號署理安排署理的,一起提交企業(yè)掛號署理安排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yè)印章,并注明“與原件共同”)
(4)依據(jù)公司規(guī)章的規(guī)則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革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原件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6)法定代表人信息
(7)法令、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抉擇規(guī)則變更法定代表人有必要報經同意的,提交有關的同意文件或許許可證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原件)和悉數(shù)副本(原件)
(9)變更法定代表人觸及董事長(履行董事)或司理改變的需提交相關任革職文件(原件)
5、公司法人變更需求存案嗎?
正常只替換法人人名章就能夠,其他章不必從頭存案。
6、公司變更法人公章需求改嗎?
公司變更法人后公章是否需求替換我國法令法規(guī)并沒有做出強制性規(guī)則,但在實務操作中,替換公章能夠更好地保護公司的權益。變更公章需求的資料如下:
(1)原公司公章和公章準刻證文件
(2)新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署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注:以上資料提交復印件的時分要帶上原件,需求跟原件核對。)
7、法人變更后原法人簽定的合同有用嗎?
沒有用。法人現(xiàn)已變更,簽合同有必要是變更今后的新的法人簽定,才是有用的。變更之日前,以原法人本來簽的合同是有用的。
8、法人變更后曾經的法人是否還有職責?
沒有,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當民事職責的安排。
以上便是華創(chuàng)企服小編對卸職法人,法人變更需求怎樣做的解說,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工商變更的小常識,重視小編,小編會繼續(xù)更新的。
【第3篇】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變更程序
【案例背景】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達機關。而作為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獨特機關,幾乎擁有公司一切事務的代表權,與之相對應的,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也十分重大。但在公司中,常常有關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問題,尤其是在公司經營不善,股東不再向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資金的情況下,且對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意向不予理會,此時,公司法定代表人將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下面,讓我們通過案例進行解析。
【案例提要】
a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25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當時登記的股東為乙,法定代表人亦為乙。2023年8月27日,a公司的股東乙做出《股東決定》,內容為免去乙擔任的公司執(zhí)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經理職務,委派甲為a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并于當日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了《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申請將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變更登記為甲,甲在該申請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欄目簽字。2023年9月2日,上海市長寧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了《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2023年10月12日,a公司向上海市長寧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將其股東由乙變更登記為乙和丙,將公司類型由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變更登記為有限公司(國內合資),甲在申請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欄目簽字。
2023年10月20日,上海市長寧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了《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甲非a公司的員工,僅在2023年12月至2023年9月間在上海文呈君業(yè)會務會展服務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由乙的配偶丁擔任法定代表人。甲未參與a公司的實際經營和管理,亦未從a公司處領取過任何報酬。a公司的公章由股東乙掌握。2023年11月29日,甲曾向a公司及其股東發(fā)出《告知函》,要求辭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經理等與實際身份不符的職務,并要求a公司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xù),但a公司未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既非被告的股東,亦非被告的員工,且除了在《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欄目簽過字外,a公司沒有任何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實際參與過公司的經營管理,原告亦未從a公司處領取任何報酬,但是,原告作為a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卻要依法承擔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相應責任,顯然有失公允。且從法律關系上分析,原告與a公司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系,內容為原告受a公司的委托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在起訴前曾發(fā)函被告,要求辭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經理等與實際身份不符的職務,并要求被告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xù),故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其與a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
【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a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上海市長寧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滌除原告甲作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法律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第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應由公司章程依法作出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按出資比例)的股東通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關問題的答復》第二條 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作出決議。原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股東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以由該公司出資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決權的股東(指單個股東)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會議,依法作出決議,否則,企業(yè)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基于此問題的司法實踐探索】
一、傳統(tǒng)觀點:這里說的傳統(tǒng)觀點為過往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所稱的“此屬于公司內部糾紛,需根據(jù)公司內部章程調解,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但在現(xiàn)實中,部分公司固執(zhí)地拒絕法定代表人卸任,一大部分原因是為了讓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現(xiàn)有或將有的經營風險進行承擔。而此時如果司法機關不進行干預,一味地主張公司自治,忽略雙方為平等主體的關系,對于法定代表人自身、公司、社會影響都將是“三輸”的局面。
二、司法實踐中的進步:本案例中的法院判決其實便是這一問題的司法實踐上的進步,即法院考慮到公司與法定代表人為平等主體,二者之間的關系為委托合同關系,且原告既非公司股東,亦非公司員工,長時間不參與公司實質性管理,此時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確為不妥。強調了“掛名”法定代表人的不公。
三、總結: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很明顯本文中的案例判決更具說服力,但事實上,判決為傳統(tǒng)觀點的案例占更多數(shù),且在法院審理中,當事人要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自己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實質性的關聯(lián)。且在實踐中,部分案例雖然認為法定代表人有權辭任,但在窮盡內部經濟之前,即以職權召集股東會會議討論變更法定代表人事宜之前,其辭任請求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所以,盡管在2023年的案例中有了一例積極的嘗試,但真正解決此問題,仍是任重而道遠。
【問題解決方案】
一、若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
(一)根據(jù)《公司法》第四十條(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可知,此時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張?zhí)嶙h召開臨時會議進行表決。
(二)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可知,若當事人持有公司股份,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解散公司,以此迫使股東會同意變更法定代表人,達到維護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若法定代表人并未持股
(一)若當事人與公司并沒有實質的法律基礎,且有可能會因為公司行為造成自身權益受損,例如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限制高消費等,此時可以通過訴訟尋求法律救濟,但在法律實務中,此類問題在公司自治與當事人個人權益中常常難以平衡,例如部分案例中,法院便明確表示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
(二)公開聲明:在當?shù)鼗蛉珖秶鷥扔幸欢ㄓ绊懥Φ膱蠹埢蛎襟w上,發(fā)表公開聲明,明確表示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并表示對公司此后的經營管理活動,與本人無關,自己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若有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管理人員有冒用本人代行簽署的法律文件,應當自行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發(fā)函至工商、銀行、稅務等相關部門說明自己已辭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并備案簽名,防止冒簽。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斗律師認為:
法定代表人的更換可以分為正常情況的更換以及非正常情況的更換兩種情形。正常情況下的更換為公司股東進行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按出資比例)的股東通過,再由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即可。不正常的更換又分為兩種:一為自然人空掛法定代表人之名,而沒有與公司有實際關聯(lián),此時法定代表人想辭去該職位,但股東不予變更且不予辦理登記;二為股東會意圖更換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但現(xiàn)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或營業(yè)執(zhí)照等資料不予配合,致使公司股東無法順利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對于第一種不正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雖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規(guī)定,但在法律實務中,常常有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行為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限制高消費,甚至嚴重影響生活。此時,當事人可以嘗試通過訴訟主張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此法院通常會平衡公司自治和人格保護間的關系。若此法定代表人確實與公司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又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宗旨,又有損個人權益,法院應予以干預。但在司法實踐中,此類判決邊界十分模糊。此時,法定代表人便可以考慮法律救濟以外的方法維護自身權益。